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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猝死雇主责任险拒赔案:泽良陈海云律师击穿免责陷阱,全额胜诉获赔 100 万元

2026-09-28      5     

一、案件背景:员工工作岗位猝死,雇主险遭拒赔

某企业为全体员工统一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障员工工作期间意外、突发疾病身故等用工风险,保额 100 万元,希望能转嫁用工风险,也给员工一份保障。 员工李某在日常工作岗位上正常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倒地昏迷,同事紧急拨打 120 送医,经抢救无效当场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猝死,事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属于典型的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身故,完全符合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条件。 企业依法向员工家属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拿着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险理赔,本以为流程会很顺利,却遭到保险公司强硬拒赔。企业负责人很诧异,明明是工作岗位猝死,怎么就不赔?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申诉,对方都拿出条款说猝死免责,始终坚持拒赔。企业的用工损失无法弥补,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泽良陈海云律师团队诉讼维权。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依据

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猝死属于保险免责范畴,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均不予赔付,直接拒绝承担 100 万身故理赔责任。 理赔人员表示:“条款里写了猝死免责,这是约定好的,不管在哪猝死都不赔,我们按合同办事。”

三、泽良陈海云律师团队的破局策略

陈海云律师团队聚焦雇主责任险猝死免责条款,全面核查投保过程、条款内容、提示说明义务、同类司法判例,锁定三大核心胜诉关键点。

提示说明义务抗辩:保险公司针对 “猝死免责” 的格式免责条款,投保时未向企业作出醒目提示与明确说明。团队核查投保材料发现,猝死免责条款藏在责任免除章节的小字里,投保时业务员只介绍了保额和保费,根本没提过猝死不赔,也没有对该条款作出任何解释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投保目的与公平原则:雇主责任险核心保障的就是用工期间的意外和突发疾病风险,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就是为了保障员工工作期间的身故、伤残风险,猝死是工作中突发疾病身故的常见情形,属于企业的核心投保诉求。保险公司单方把猝死列为免责,完全违背了投保人的投保初衷,也违反公平原则。

用工责任匹配:员工猝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果关系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这种情况都视同工伤,属于雇主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雇主责任险作为承保雇主用工责任的保险,对应的保险赔付责任理应成立。

团队整理完整的用工证明、考勤记录、猝死抢救记录、死亡证明、事故证明、投保资料、条款文书,构建闭环证据链,同时准备了大量同类胜诉判例。

四、庭审交锋与法院裁判

庭审中,律师团队充分论证免责条款无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逻辑严密、证据充分。针对保险公司的 “条款约定免责” 抗辩,律师明确指出,格式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就是无效的,不是写在合同里就一定有效。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猝死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100 万元身故保险金,全面挽回企业用工损失。 企业拿到赔偿款后很感慨,本来以为买了保险赔不了,没想到律师能把免责条款打掉,真正帮企业解决了问题。

五、案件典型价值

本案明确了雇主责任险中猝死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强调了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很多雇主责任险都把猝死藏在免责条款里,企业投保时根本不知道,出事了才知道猝死不赔。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不能拿出来拒赔。这为企业用工风险保障与雇主责任险理赔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参考,也倒逼保险公司规范投保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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