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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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许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只是体检异常或普通就诊,并未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以此认定「带病投保」,拒绝支付保险金。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与此同时,保险人也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尽到明确询问义务,且解除权受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本案中,浙江地区一位当事人因罹患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投保流程、锁定询问瑕疵、固定医学证据,最终在诉讼中快速达成调解,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李某,浙江杭州人,从事技术工作。2021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健康状况,李某对询问事项进行了回答。投保当天,李某曾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门诊就诊,但当时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医生仅建议进一步检查。李某并未在意,认为只是普通不适。
2023年初,李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肺部结节,后经医院确诊为肺癌。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投保记录和就诊记录后,发现投保当天李某曾有门诊就诊史,随即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感到非常委屈。他表示,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普通门诊,自己并未被确诊任何疾病,更不知道这与重疾险理赔有什么关系。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多次沟通无果,治疗费用压力巨大,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后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行为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投保当天李某的就诊记录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仅是普通门诊,保险公司将「就诊」等同于「带病投保」,缺乏医学依据。第二,保险公司电子投保单中的健康询问事项表述笼统,未明确询问投保当天就诊情况,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第三,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应适用。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固定了当时未确诊重大疾病的事实。同时,律师调取了电子投保流程记录,证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模糊,未就「当天就诊」进行针对性询问。此外,律师还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肺癌确诊时间与投保当天就诊无直接关联。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为由坚持拒赔,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医学专家意见,并在诉讼中重点主张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展开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就诊属于带病投保,影响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回应指出,投保当天就诊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且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不明确,未就就诊情况单独询问;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且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行为不构成重大疾病确诊,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同时,法院采纳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意见。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李某顺利获得理赔款,缓解了治疗带来的经济压力。
拿到调解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业务覆盖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雇主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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