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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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类型。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疾后才发现,自己多年前的体检异常或就诊记录,成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保人是否确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山东潍坊的李某不幸罹患肺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调取关键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终帮助李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七岁,山东潍坊人,从事个体经营。二零一九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仅简单询问了健康状况,李某口头告知“身体挺好,没什么大毛病”,销售人员未再追问,也未要求李某进行体检。李某在电子投保单的健康告知栏中,对“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疾病”的选项均勾选了“否”。
二零二三年初,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经CT、病理活检等检查,被确诊为左肺腺癌。确诊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前往当地一家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咳嗽待查,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在投保时已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且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遂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同时宣布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非常委屈。他解释称,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因感冒咳嗽去拿药,医生并未诊断任何严重疾病,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与“带病投保”有关。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不知所措,甚至想过放弃索赔。
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重大法律漏洞,遂接受委托,着手调查取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带病投保”?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已有就诊记录,且门诊病历记载“咳嗽待查”,说明其投保时已存在健康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则认为:自己投保时只是普通感冒,根本没有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也未详细询问,现在出了事却拿就诊记录说事,实在不公平。
泽良律师在梳理案情后,迅速锁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投保当天就诊记录的性质。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发现病历中仅记载“咳嗽待查”,医生并未作出任何明确诊断,也未建议住院或进一步治疗。根据医学常识,咳嗽是常见症状,不能直接等同于“带病投保”。律师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将普通门诊记录等同于“带病投保”,是对健康告知义务的扩大解释,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第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已知晓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但直至二零二三年三月才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宣布解除合同,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消灭,无权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第三,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律师发现,李某的电子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事项均为格式化条款,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未逐项向李某进行询问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事项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原件、后续确诊肺癌的病理报告、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截图、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同时,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档案,以证明保险公司知晓解除事由的具体时间。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与后续肺癌存在关联性,并试图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未告知的情形。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的意见,论证咳嗽症状与肺癌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投保当天医生未作出任何明确诊断,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足以证明其“带病投保”,且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解除权。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在二零二三年二月已通过调查获取了就诊记录,但解除通知迟至三月才发出,已超过三十日的除斥期间,解除权已消灭。同时,律师强调,投保当天的门诊记录仅为“咳嗽待查”,并非确诊疾病,保险公司将普通症状扩大解释为“带病投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第一,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仅记载“咳嗽待查”,未确诊任何疾病,不构成“带病投保”;第二,保险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已知晓解除事由,但直至三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期限,解除权已消灭;第三,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得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找到了保险公司的问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零五九二五九七三五二一,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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