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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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遭遇也最感无助的情形之一。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病后,一边承受治疗压力,一边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不禁要问:明明投保时没有隐瞒,为何出事之后却被说成“早就患病”?医疗险合同中的“既往症”条款,究竟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
医疗险理赔的核心原则在于:保险公司若以既往症拒赔,必须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悉或应当知悉自身患有相关疾病,且该疾病与本次理赔的病症存在直接关联。本案中,济南一位企业职工王某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有门诊就诊记录为由认定属于既往症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展开论证,突破病史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济南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今年四十七岁,平时工作忙碌,身体状况尚可。2022年3月,王某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时按照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填写,对于问卷中问及的“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均勾选“否”。王某某回忆,投保前自己确实没有确诊过任何心脑血管疾病,也未因此住院或长期服药。
2023年9月的一天傍晚,王某某在家中突然感到胸闷、胸痛,伴随大汗淋漓,家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王某某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当即安排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住院治疗十余天,出院后还需长期服药和定期复查。这次住院,王某某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达三十余万元,后续康复治疗仍在持续产生费用。
出院后,王某某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和发票,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他本以为理赔只是流程问题,没想到一个月后收到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在通知书中称,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一年内有过数次门诊就诊记录,其中一次门诊病历中记载了“胸闷待查”的诊断建议,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存在相关疾病症状,属于医疗险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因此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不解。那次门诊只是因为工作劳累感觉胸口有些不舒服,医生当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只是建议注意休息、必要时进一步检查,他本人也没有当回事,更没有住院或服药。如今突发心梗,却被保险公司说成“带病投保”,他实在无法接受。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前的一次“胸闷待查”门诊记录,是否足以认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急性心肌梗死这一“既往症”,进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的主要主张是:王某某在投保前一年内已有胸闷就诊记录,说明其投保时已存在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征兆,属于医疗险条款中“既往症”的范畴,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的逻辑是,只要有就诊记录,就推定投保人“应当知悉”自己患病。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那次门诊医生根本没有确诊任何疾病,自己也没有隐瞒的故意,保险公司仅凭一次模糊的就诊记录就拒赔,实在不公平。他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甚至想过放弃理赔。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既往症的认定不能仅凭一次门诊记录,而应当结合投保前的诊断结论、治疗情况以及疾病本身的发展规律综合判断。急性心肌梗死是突发的急性重症,其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投保前的一次“胸闷待查”并未确诊任何心脑血管疾病,不能等同于“既往症”。
围绕这一核心思路,律师制定了三条关键突破路径。第一,从医学角度论证,急性心肌梗死属于急性发作性疾病,与投保前“胸闷待查”的症状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保险公司将偶发症状等同于既往症,缺乏医学依据。第二,从法律角度指出,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限定是“明知”或“应知”,投保人投保时并未被确诊任何疾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就诊记录推定投保人知晓病情。第三,从合同解释角度主张,医疗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应当明确具体,保险公司若以既往症免责,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确诊相关疾病且该疾病与本次理赔直接相关。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整理了投保前的全部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证明当时并未确诊任何心脑血管疾病;同时调取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和投保流程记录,证明王某某已按问卷要求如实填写,不存在隐瞒。此外,律师还协助王某某取得了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学说明,阐明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病特点及其与投保前症状的无关联性。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庭审中强调“投保人应当知道自身健康状况”,并可能申请调取更多就诊记录。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并申请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病机制和既往症的医学认定标准提供专业意见。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的认定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投保前的门诊记录足以证明王某某带病投保,我方则指出该次门诊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且急性心肌梗死的突发性与投保前的症状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在投保前已确诊急性心肌梗死或相关心脑血管疾病,其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王某某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拿到判决结果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我的治疗费用,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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