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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意外险酒后溺亡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酒精因素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一万元

2026-10-01      14     

意外险理赔中,「酒精因素影响」常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饮酒后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醉酒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而家属则认为事故本身具有偶然性,不应因饮酒行为一概否定意外性质。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酒精因素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的,应当证明已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且需举证证明酒精因素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郑州一名企业员工李某在聚餐后回家途中不幸溺亡,保险公司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迅速介入,通过证据固定与调解策略,最终助力家属获赔71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郑州市某企业的员工,平日工作勤恳,家庭和睦。202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年终聚餐,席间饮用了部分酒水。聚餐结束后,李某独自步行回家。次日清晨,家属接到警方通知,李某在回家途中经过一处河道时不幸落水溺亡。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李某的家人陷入巨大悲痛之中。


处理完后事,李某的家属想起李某所在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较高。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家属难以接受——保险公司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绝赔付,认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醉酒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家属感到十分委屈:李某平时为人稳重,当晚饮酒量并不算多,回家途中发生落水纯属意外,怎么能因为喝了酒就全盘否定事故的意外性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酒精因素与溺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主张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超标,符合免责条款中「醉酒」情形,故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二是家属认为李某的溺亡系意外事件,酒精因素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一概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与证据固定工作。首先,律师指导家属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还原了李某当晚的行走路线,发现李某落水地点光线昏暗、护栏缺失,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其次,律师申请调取了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文本,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投保单上也无投保人签字确认。再次,律师委托专业机构对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与落水溺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认为酒精因素并不必然导致落水,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外来性。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固定了三组证据:一是事发地点的现场照片与监控视频,证明落水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二是保险合同及投保材料,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三是医学与法医学分析意见,证明酒精因素与溺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坚持免责条款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充分的应对方案,包括申请证人出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等。同时,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家属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以缓解经济压力,律师决定采取「以诉促调」的策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积极推动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醉酒免责情形,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醉酒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应作为拒赔依据。


同时,律师强调,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应具备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性。李某落水溺亡系突发意外事件,酒精因素仅为事故发生的背景条件,与溺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酒精因素为由否定事故的意外性质。


经过多轮交锋与调解,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部分观点,保险公司也意识到自身在免责条款提示说明方面的举证不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某家属71万元保险金。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的家属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们理清了案子,还一直耐心地跟我们沟通,让我们在最难的时候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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