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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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因癫痫接受开颅手术,保险公司却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不少家庭面临的现实困境。投保人往往认为,只要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应当获赔,但保险公司常以病史、告知义务等理由抗辩,导致理赔陷入僵局。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既往症”与本次重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应当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本案中,石家庄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癫痫接受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医学与法律双重论证,突破免责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石家庄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平时工作稳定,家庭生活平静。2019年,李某在一次体检中被告知脑部存在异常,但当时并无明显症状,医生建议定期观察。出于对健康的重视,李某于2020年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时,代理人询问了健康状况,李某如实告知了体检异常情况,代理人表示不影响承保。
2023年初,李某突然出现意识丧失、肢体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脑电图、核磁共振等检查,确诊为癫痫,且脑部存在明确病灶,医生建议尽快进行开颅手术。手术顺利完成后,李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医疗费用高昂。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收到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脑部异常,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拒绝赔付。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投保时已经告知了体检异常,代理人并未提出异议,而且癫痫是投保后新发的疾病,与之前的体检异常并无直接关联。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不知所措。
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一是李某投保前的脑部异常是否构成“既往症”;二是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三是本次癫痫开颅手术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律师团队调取了李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和投保后的全部病历,并咨询了医学专家。专家意见认为,李某投保前的脑部异常仅为影像学表现,并未确诊任何疾病,更未出现癫痫症状,与本次新发的癫痫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将投保前的异常直接等同于“既往症”,缺乏医学依据。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与保险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投保时李某已就体检异常进行了告知,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影响承保。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针对第三个争议点,律师对照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李某所患癫痫及实施的开颅手术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实质上是混淆了“既往症”与“新发疾病”的概念。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存在脑部异常,属于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我方律师则指出:第一,投保前的体检异常并非疾病确诊,且无任何症状,不构成“既往症”;第二,李某已通过代理人告知相关情况,保险公司未要求进一步检查即同意承保,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第三,本次癫痫及开颅手术是投保后新发疾病,与投保前异常无直接关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投保前异常与本次重疾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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