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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团体意外险高空坠落伤残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职业类别不符抗辩,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10-01      13     

团体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许多企业员工受伤后常见的困境。企业为员工投保时,往往由人事统一办理,员工对保单载明的职业类别、工种限制并不清楚,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便以“实际职业风险高于投保类别”为由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职业类别不符是否构成拒赔的正当理由。


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厦门某企业员工王某某在作业时不慎高空坠落,构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提示说明义务与近因原则展开论证,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厦门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从事设备安装与维护工作。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单由企业人事部门办理,员工个人并未直接参与投保过程。2023年6月,王某某在厦门市一处项目现场进行设备检修时,因脚手架踏板滑动,从约四米高处坠落,当场无法起身。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王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数月,后续仍需康复训练。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构成八级伤残。突如其来的事故不仅让王某某承受身体痛苦,也让其家庭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团体意外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实际从事的设备安装维护工作,在保单职业分类中属于较高风险类别,而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为较低风险类别,属于“职业类别不符”,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企业申报的职业类别与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工作不符,依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某从事的高空作业属于免责情形,进一步强化其拒赔立场。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说,自己从未见过保单,也不知道职业类别是怎么填的,企业统一办理的保险,出了事却让自己承担后果。面对高额医疗费和后续康复费用,王某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以及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保单由企业人事办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说明了职业类别限制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第二,王某某的实际工作内容与投保职业类别是否存在本质差异。律师通过调取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日常工作记录,证明其工作性质属于设备检修维护,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高风险高空作业工种,事故的发生具有偶发性。第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职业类别的关联性。律师指出,王某某坠落是因为脚手架踏板滑动,属于意外事件,与职业类别本身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一概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多组关键证据:一是团体意外险保单及投保材料,证明投保过程由企业统一办理,员工未直接参与;二是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及工资记录,证明其实际工作内容;三是事故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及医院急诊记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四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五是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固定拒赔理由。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进一步证明保险公司未就职业类别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坚持职业类别不符属于免责事由,并可能主张王某某从事高空作业属于免责范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重点论证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近因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及相应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职业类别条款的效力和事故原因展开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依据条款应当拒赔。我方回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王某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踏板滑动,属于意外,与职业类别无直接关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事故近因的分析,认定王某某的坠落事故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六十八万元。王某某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如遇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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