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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险身故理赔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6-10-01      10     

在寿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身故保险金,而家属则认为被保险人并非故意隐瞒,且所患疾病与身故原因并无直接关联。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究竟在哪里?保险公司能否仅凭一份既往就诊记录就免除自身的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与此同时,法律也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关键法律规则,帮助当事人在山东潍坊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最终获赔八十余万元保险金。


一、案情还原


李某,山东潍坊人,从事个体经营。2019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八十万元,年缴保费数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李某的身体状况,李某自述“身体还行,没得过大病”,业务员未再追问,也未要求体检,保单顺利承保。


2023年初,李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家中身故。家属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家属措手不及——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经调查发现,李某在2017年曾因“偶发房性早搏”在医院门诊就诊,而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的妻子王某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反复解释丈夫当年的就诊只是常规检查,医生也未要求住院或长期服药,根本算不上什么“大病”。但保险公司的态度始终强硬,甚至表示“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丈夫交了四年保费,如今人走了,保险公司却拿几年前一次普通的门诊记录做文章,这让她难以接受。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从投保到出险,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2017年的就诊记录,该就诊记录属于健康告知事项范围,李某的未告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赔。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丈夫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有仔细询问,自己也从未想过一次普通的门诊检查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交了四年保费,到头来却拿不到一分钱赔偿,这让她感到既愤怒又无力。


核心法律争议:本案寿险合同成立已满两年,保险公司是否还能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三步走的办案策略。


第一,锁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2019年,保险事故发生于2023年,合同成立已远超两年。这意味着,即便李某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论证就诊记录与身故原因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保险公司提交的“2017年就诊记录”,发现该记录仅显示“偶发房性早搏”,医生当时的处理意见是“观察,无需特殊治疗”。而李某的身故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与房性早搏之间并无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律师团队为此专门咨询了医学专家,出具了专业的医学分析意见,进一步削弱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合理性。


第三,审查投保流程中的瑕疵。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投保时的业务员并未严格按照健康告知问卷逐项询问,李某的文化程度有限,对“房性早搏”这种医学术语缺乏基本认知,难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律师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聊天记录、业务员证言等证据,进一步补强了证据链。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团队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恶意投保情形”,并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现行法律并未将恶意投保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且本案中李某的就诊记录远未达到“恶意”的程度。


四、办案过程与结果


2023年下半年,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潍坊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的行为属于“带病投保”,严重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应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我方律师则明确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刚性的,只要合同成立满两年,保险人就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承保多年后,再以投保时的瑕疵为由逃避赔付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寿险合同成立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李某2017年的就诊记录与2023年的身故原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王某某收到款项后,专程向泽良律师事务所表达了感谢。


五、结语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赔偿,更让我觉得法律是公平的。”王某某在结案后这样说道。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泽良律师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精准运用,更在于对每一个证据细节的严谨把控。对于寿险拒赔案件而言,时间往往是当事人最有力的武器,而如何用好这个武器,则需要专业律师的判断与坚持。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全国范围内专攻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律师直接服务客户,无中介环节,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各类险种。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境,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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