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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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遇到的困境之一。被保险人明明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体检记录或门诊病历,主张其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既往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保险法规定,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内容;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江苏地区的王某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医疗险保险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扩大化解释,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九十八万元。
王某某,男,五十余岁,江苏南京人,从事个体经营。多年前,王某某通过线上渠道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保障范围包括一般医疗和重疾医疗。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其健康状况,王某某如实填写,未被要求体检,保单顺利承保。此后数年,王某某持续缴纳保费,保单一直有效。
某日傍晚,王某某在家中突然感到胸闷、胸痛,伴随大汗淋漓。家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南京市某医院急诊。经检查,王某某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于当晚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处理完后事,王某某的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医疗险保单。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赔付医疗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受理后,调取了王某某生前的就医记录,发现其数年前曾在门诊就诊时被记录有“高血压”和“心电图异常”等描述。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高血压及心脏相关异常,属于医疗险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遂作出拒赔通知。
家属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王某某投保时并未隐瞒任何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从未要求其体检或补充材料,如今人已不在,保险公司却以多年前的门诊记录为由拒绝赔付,这让家属难以接受。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希望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并存在心电图异常,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符合医疗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定义;投保人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家属则认为:王某某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需要治疗的心脏疾病,门诊记录中的高血压和心电图异常仅为初步筛查提示,并未被确诊为任何严重疾病,也未接受过系统治疗,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深入分析。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存在多处漏洞。
第一,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不应被无限扩大。医疗险条款通常将“既往症”定义为投保前已患有的、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但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显示血压偏高和心电图轻度异常,并未被确诊为高血压病或冠心病,也未进行过针对性治疗。保险公司将“检查异常”等同于“既往症”,是对条款的扩大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
第二,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线上问卷进行健康告知,但问卷中并未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和认定标准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王某某的身故原因与所谓既往症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急性心肌梗死虽与高血压等危险因素有关,但并非所有高血压患者都会发生心肌梗死,保险公司不能以存在危险因素为由,直接推定身故属于既往症导致。
围绕上述突破点,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投保前的全部门诊病历、体检报告、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截图、保费缴纳记录、医院的急诊病历和死亡证明等证据。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既往症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能坚持既往症抗辩,并可能申请医学鉴定以证明王某某投保前已患有心脏疾病。为此,律师提前咨询了医学专家,准备了关于高血压与心肌梗死关系的专业意见,并梳理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的认定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提交了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主张其已患有高血压和心电图异常,属于既往症。我方律师则指出,门诊记录中的血压偏高和心电图异常仅为筛查性描述,并未构成确诊,且王某某投保后数年从未因心脏疾病就医,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的诊断结果倒推投保时的疾病状态。同时,我方律师强调,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既往症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既往症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已患有需要治疗的心脏疾病;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既往症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家属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九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家属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和保险公司讲道理。这笔钱不仅是一份保障,也让我们觉得王某某没有白白投保。”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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