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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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最让投保人无力的场景之一,就是确诊疾病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投保时业务员说“没问题”,理赔时却翻出多年前的门诊记录说“你当初没讲清楚”——这样的争议,在重疾险和医疗险理赔中屡见不鲜。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限于保险人明确询问的范围,而非无限扩大。本案中,重庆一位被保险人因癫痫相关治疗申请重疾险理赔被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边界与既往症认定标准展开突破,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重庆人,从事物流调度工作,多年前在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数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让其填写了一份健康告知问卷,王某某如实填写了自己知晓的情况,对于问卷中未明确询问的事项并未额外说明。此后数年,王某某正常缴纳保费,合同持续有效。
2024年底,王某某因反复发作性意识障碍伴肢体抽搐前往重庆某医院就诊,经脑电图、影像学等检查,被确诊为癫痫,并接受了规律治疗。治疗期间,王某某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其家属遂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王某某一家陷入困境。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数年的门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曾因头晕、头痛等症状就诊,病历中记录有“疑似癫痫”“建议进一步检查”等字样,但并未确诊。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投保时“带病投保”,属于既往症,且未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作出拒赔决定,并通知解除合同。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前他确实偶尔有不适,但医生从未明确诊断过癫痫,他根本不知道自己患了什么病,何来“故意隐瞒”?更让他无助的是,保险公司直接解除了合同,连已交多年的保费也不退还。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投保过程、就诊记录和理赔沟通情况后,迅速梳理出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投保前“疑似癫痫”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围绕这些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锁定健康告知的询问边界。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有癫痫病史”或“是否曾被建议进行神经系统检查”等事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厘清“既往症”的医学与法律认定标准。律师结合病历资料指出,投保前王某某的门诊记录仅为“疑似”“建议进一步检查”,并未确诊癫痫,也未接受系统治疗。既往症条款通常要求“投保前已确诊且已知悉”,仅有症状或疑似表述,不能等同于确诊疾病。律师还申请了医学专家出具意见,强化了这一观点。
第三,固定投保过程的沟通事实。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与保险代理人的沟通记录、投保时的问卷副本、历年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投保过程规范,不存在故意隐瞒。同时,针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律师指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行为无效。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则围绕询问边界和既往症认定标准展开充分论证,指出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发现的模糊门诊记录,倒推投保人存在主观恶意。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明确询问了相关病史,也未能证明王某某在投保前已确诊癫痫,其拒赔和解除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继续有效。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理赔款,也让我重新相信了保险合同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如果您在重庆或全国其他地区遇到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拒赔问题,欢迎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联系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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