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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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意外险的理赔争议往往集中在“事故是否属于意外”这一核心问题上。当被保险人因癫痫发作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疾病导致”为由拒赔,而家属则坚持认为事故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这类案件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获得保险金,也考验着律师对保险法近因原则与免责条款的精准把握。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法院在多种原因并存时,判断哪个原因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决定性、有效性原因。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原则,帮助当事人在苏州地区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既往症”与“非意外”双重抗辩,最终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余岁,生前在苏州市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工作稳定,家庭和睦。2022年初,李某所在公司为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意外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障。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023年秋,李某在苏州市家中卫生间洗漱时突然倒地,头部撞击地面,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不幸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癫痫发作”。原来,李某数年前曾因一次脑部检查被诊断为癫痫,但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已多年未发作,平时工作生活与常人无异。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李某身故系其自身癫痫疾病发作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患有癫痫,属于既往症,根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保险公司仅同意退还部分未满期保费,拒绝支付身故保险金。
李某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在他们看来,李某摔倒撞击头部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癫痫只是诱发因素,不能因此否定意外的性质。更让他们委屈的是,投保时公司并未要求员工逐一详细告知病史,保险公司也从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家属一度感到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权益。
经朋友介绍,李某家属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保险合同、死亡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摔倒撞击”是导致死亡的近因,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家属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身故究竟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导致?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为由免除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第一,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癫痫发作,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第二,李某投保前已确诊癫痫,属于既往症,依据免责条款不应赔付;第三,家属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李某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深入分析后,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从近因原则出发,论证摔倒撞击头部是导致死亡的直接、有效原因。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癫痫仅列为引起该情况的疾病。根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在癫痫发作与摔倒撞击两个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况下,摔倒撞击是导致颅脑损伤的决定性原因,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疾病发作与意外事故混为一谈,混淆了诱因与近因的区别。
第二,针对既往症免责条款,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系公司统一办理,保险公司未向李某本人出示免责条款,也未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及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第三,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强调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李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要求填写简易健康问卷,未就癫痫病史进行专门询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未涉及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医院出具的完整死亡医学证明及病历资料,明确记载死亡原因及癫痫病史;二是保险合同及投保材料,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三是李某生前的工作证明、体检记录,证明其癫痫病情稳定、正常生活工作;四是家属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录音及书面拒赔通知,固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团队分析保险公司可能申请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或主张癫痫发作属于“疾病”范畴。为此,律师提前咨询了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准备了关于癫痫发作与摔倒因果关系、颅脑损伤致死机制的专家意见,并检索了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形成有力的类案支撑。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李某家属向苏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住院津贴等共计五十八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近因认定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癫痫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并提交了李某既往就诊记录,主张属于既往症免责。泽良律师则指出,死亡证明已明确颅脑损伤为直接死因,癫痫发作仅是诱因,不能改变事故的意外性质;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及病历记载,李某系因癫痫发作倒地致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摔倒撞击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保险公司主张癫痫属于既往症免责,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如实告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癫痫病史进行询问,李某不负主动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住院津贴等共计五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家属顺利拿到全部赔款。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李某家属在拿到赔款后感慨道,“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地跟我们解释每一步,让我们在最难的时候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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