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11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许多被保险人因为投保时对既往病史描述不清,或自认为症状轻微无需告知,在确诊重大疾病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在哪里,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与此同时,保险人的解除权也受到严格限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且保险人须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些关键点,帮助当事人王某某在癫痫重疾险拒赔纠纷中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
王某某,男,四十二岁,山东济宁人,从事个体运输工作。二零一九年八月,王某某通过某保险经纪平台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额外给付。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有一项询问「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癫痫、脑部疾病或神经系统疾病」,王某某勾选了「否」。他事后回忆,自己年幼时曾有过两次高热惊厥,成年后从未发作,也未因此就医或服药,主观上并不认为这属于癫痫或脑部疾病,更未意识到需要告知。
二零二三年三月,王某某在驾驶途中突发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紧急送医后确诊为「继发性癫痫」,并接受了脑部手术治疗。术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幼年有惊厥病史,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合同。
面对这一结果,王某某感到难以接受。他觉得自己幼年的惊厥与成年后的癫痫并无直接关联,且投保时确实没有隐瞒的故意。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他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在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空间,决定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询问过于概括,未明确说明「高热惊厥」是否属于应告知的「癫痫或脑部疾病」范畴。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具体、明确,对于询问范围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王某某幼年的高热惊厥与成年后继发性癫痫在医学上并非同一疾病,保险公司将两者混为一谈,缺乏医学依据。
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某确诊的继发性癫痫系脑部手术后遗症,而幼年惊厥早已痊愈,两者在病因、病理上无必然联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若知晓该病史即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第三,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王某某于二零一九年八月投保,二零二三年三月出险,合同成立已远超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幼年就诊记录、成年后体检报告、本次癫痫确诊的完整病历及手术记录,并申请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以证明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方式。同时,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了关于高热惊厥与继发性癫痫关系的专业意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了其承保决定,拒绝赔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围绕「不可抗辩条款」和「因果关系」两大核心展开辩论,指出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无权解除合同,且未告知事项与本次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投保时虽未告知幼年惊厥史,但该事项与本次确诊的继发性癫痫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零五九二五九七三五二一,或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七十七号汇金国际中心二十三层当面咨询。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