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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额财产险台风受损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临时建筑抗辩,助力获赔一百六十万元

2026-10-01      14     

台风过境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临时建筑不属于保险标的」为由拒赔?这是大额财产险理赔中极具代表性的争议。许多企业主在投保时明明为厂房、设备、存货足额缴纳了保费,出险后却被告知部分建筑「不在承保范围」,理赔款因此大幅缩水。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如何解释,往往成为决定企业能否拿到救命钱的关键。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海南某企业投保大额财产险后遭遇台风袭击,保险公司以「临时建筑不赔」「定损金额虚高」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从承保范围、条款解释、定损依据三个层面逐项突破,最终助力企业获赔一百六十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海南一家企业的负责人。2022年,他为公司名下的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大额财产险,保额覆盖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每年按期缴纳保费,从未发生理赔纠纷。2023年夏秋之交,一场强台风正面登陆海南,狂风暴雨持续十余小时,企业厂区多处建筑屋顶被掀翻,仓库墙体倒塌,部分生产设备和大量存货被雨水浸泡,损失惨重。


台风过后,李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初步确认了部分损失,但在正式定损阶段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受损最严重的几处建筑属于「临时建筑」,不在保单承保的建筑物范围内;此外,企业主张的存货损失缺乏完整的财务凭证支撑,定损金额存在虚高。最终,保险公司仅愿意赔付一小部分设备损失,其余上百万元的建筑与存货损失一概拒绝。


李某感到难以接受。投保时保险公司从未明确告知哪些建筑属于「临时建筑」、哪些不在承保范围,保费却是按整体财产价值收取的。台风过后企业停产,工人工资、订单违约、设备维修处处需要用钱,理赔款却迟迟不到位。他一度不知道该如何与保险公司继续沟通,后经同行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案涉受损建筑是否属于大额财产险的承保范围,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临时建筑」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立场十分明确:其一,受损的几处建筑在规划审批上属于临时建设,保单载明的承保标的是「固定建筑物」,临时建筑不在其列;其二,企业提供的存货清单与财务账册不能一一对应,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其三,部分设备在台风前已使用多年,应按折旧后价值计算,企业主张的重置价没有依据。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保单文本、投保过程、查勘报告和定损记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很快发现了三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承保范围的界定存在重大争议。保单中虽有「临时建筑」的表述,但并未对何为临时建筑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在投保时向企业提示或说明。案涉建筑已实际使用多年,具备完整的生产功能,与保单载明的其他建筑物在结构和用途上并无本质区别。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条款解释规则,成为击破「临时建筑不赔」抗辩的第一把钥匙。


第二,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沟通记录和保单送达材料,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临时建筑除外」向企业进行任何单独提示或解释,该免责条款依法不应产生效力。


第三,定损依据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以企业存货账册不完整为由压低赔付,但律师注意到,查勘报告本身已经记录了存货受损的现场情况,且企业保留了采购合同、出入库单据和部分监控影像。这些证据足以与查勘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明链条。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企业补充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沟通记录、历年缴费凭证、厂区建筑的实际使用证明、台风前后的现场照片与视频,并申请对受损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律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定损报告逐项比对,指出其中对设备折旧年限、存货单价取值等方面的明显偏差,为后续谈判和诉讼打下基础。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很可能继续坚持「临时建筑除外」和「定损过高」两条主线,并可能申请对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建筑功能与用途的说明材料,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存货损失的初步意见,确保在鉴定环节不落下风。


在协商无果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承保范围和损失金额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受损建筑属于临时建筑,不在承保范围内,且企业主张的存货损失缺乏依据。律师则当庭指出:保单并未对「临时建筑」作出明确界定,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同时,查勘报告已确认存货受损事实,企业提供的采购与出入库凭证能够与查勘记录相互印证,损失金额具有充分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就「临时建筑除外」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建筑已长期实际使用,与保单承保的建筑物在功能上并无实质区别,应纳入承保范围。关于损失金额,法院结合查勘报告、企业凭证及评估意见,认定了建筑、设备和存货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保险金一百六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李某说了一句话:「台风把厂房吹倒了,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们把公道扶了起来。」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大额财产险、企业财产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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