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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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过境造成厂房大面积损毁,保险公司却以“临时建筑不在承保范围”为由拒赔,这类争议在财产险理赔中并不少见。当企业主手持保单却拿不到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损失?保险条款中的“临时建筑”到底该如何界定?这是许多企业主在遭遇自然灾害后最困惑的法律问题。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青岛一家企业因台风导致厂房及存货严重受损,保险公司以“临时建筑不赔”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介入后,突破免责条款抗辩,最终助力企业获赔二百余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青岛一家制造企业的负责人,2023年初,企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的大额财产险,保障范围涵盖厂房、机器设备及存货。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仅提供了投保单,对免责条款未作详细说明,王某某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2023年夏,一场强台风正面袭击青岛,企业厂区遭受重创。部分厂房彩钢瓦屋顶被掀翻,雨水灌入车间,导致多条生产线停工,大量原材料及成品被浸泡损毁。经初步盘点,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三百余万元。台风过后,王某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组织员工抢险减损。
保险公司查勘后,向王某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受损的彩钢瓦结构厂房属于“临时建筑”,根据保单约定,临时建筑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们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根本没提什么临时建筑不赔,现在出了事,却拿这个理由来推脱。”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代理此案。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在财产险、大额财产险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受损厂房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临时建筑”?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厂房属于彩钢瓦结构,搭建时间较短,应认定为临时建筑,按照保单约定,临时建筑不属于承保范围,因此拒绝赔付。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厂房建筑结构,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律师发现,王某某的厂房虽然采用彩钢瓦结构,但已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属于永久性建筑,并非临时建筑。保单中关于“临时建筑”的定义模糊,保险公司也未在投保时对“临时建筑”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说明。
关键突破点一:律师调取了厂房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该厂房系经合法审批的永久性建筑,从根本上否定了保险公司“临时建筑”的定性。
关键突破点二:律师梳理投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办理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显著标识,也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王某某明确说明“临时建筑不赔”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突破点三:针对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的抗辩,律师指出,投保单上关于建筑结构的询问并不具体,王某某已如实填写了相关信息,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台风气象证明、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修复报价单等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公估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厂房属于临时建筑,并提交了内部核保规则作为依据。泽良律师当庭指出,内部核保规则不能对抗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厂房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不属于临时建筑;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生效;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二百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赔款,让企业有了重新开始的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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