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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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同样一处伤情,评上九级还是十级,赔偿差距可能高达十几万元。更棘手的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等级结论各执一词,甚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对方以各种理由质疑时,普通职工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核心依据,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本案中,金华一位工伤职工就因等级争议陷入维权僵局,最终在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的介入下,通过重新鉴定与仲裁程序,成功将等级提高并获赔五十八万元。
李某,男,四十余岁,浙江金华人,在金华市某企业从事设备操作工作。2024年初,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入职后不久,李某在一次日常作业中被突然滑落的部件砸中右下肢,当即无法站立,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踝关节多处韧带撕裂。住院期间,他先后接受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和后续康复治疗,医疗费由单位先行垫付。出院后,李某右腿仍无法正常负重行走,医生建议继续休养并定期复查。
伤情稳定后,单位协助李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随后,李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单位对此结论表示认可,但提出只按九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较长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是李某恢复情况“尚可”,不应享受更高待遇。
李某对此难以接受。他感到右腿始终使不上力,上下楼梯需要扶栏杆,阴雨天更是疼痛难忍,根本无法回到原来的岗位。他多次与单位沟通,希望对方能考虑实际伤情,但单位态度强硬,表示“鉴定结论就是九级,多一分都没有”。李某既委屈又无助,不知道自己的伤情到底该评几级,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经朋友提醒,李某通过公开渠道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并来到泽良全晟工伤团队金华分部当面咨询。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伤情和治疗过程后,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否准确,以及停工留薪期是否被不当压缩。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围绕三个方向展开工作。
第一,重新审视鉴定结论。律师发现,初次鉴定时李某的康复治疗尚未完全结束,踝关节活动度受限的情况未被充分评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律师指导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再次鉴定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病历、手术记录和后续复查影像资料。
第二,补强停工留薪期证据。单位主张李某停工留薪期仅为三个月,但律师通过调取门诊病历和康复科医嘱,证明李某在更长的时间内仍处于治疗和康复阶段,依法应当享有相应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三,核算全部赔偿项目。律师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逐项列出,并针对单位可能提出的“已支付医疗费即应抵扣”等抗辩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
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李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较初次鉴定提高了一个等级。单位对此仍持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反驳。随后,泽良工伤律师代理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庭审中,单位主张李某的八级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并称停工留薪期过长。泽良工伤律师当庭出示了再次鉴定结论书、完整病历、康复医嘱及工资流水,指出再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权威,单位仅凭口头异议不足以推翻;停工留薪期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记载,依法应予支持。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工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并确认了相应的停工留薪期。
最终,仲裁裁决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五十八万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工伤律师持续跟进款项到账情况,确保赔偿款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了一句朴素的话:“要不是你们帮我把等级争回来,我可能真的就认了那个九级。”
工伤等级争议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不懂规则的情况下草率接受一个偏低的结论。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提醒,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务必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切勿因犹豫而错过法定期限。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工伤等级、待遇落实等难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与维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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