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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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也是工伤维权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职工觉得伤情严重,用人单位却认为达不到等级,甚至对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导致赔偿迟迟无法落实。
工伤伤残等级并非由某一方说了算,而是依据法定标准、结合医疗记录和功能受损情况综合评定。本案中,金华一名五金加工工人王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单位先是否认工伤,后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补强证据、推动重新鉴定和仲裁程序,最终帮助王某获赔四十三万元。
王某是金华市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从事五金件加工工作。2023年3月,王某在操作冲压设备时,因设备防护装置失灵,右手被模具压伤,当场剧痛难忍。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多发骨折、神经损伤,住院治疗并接受了手术固定。
出院后,王某右手功能明显受限,握力下降,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他多次找单位协商工伤待遇,单位却表示设备故障是王某自己操作不当所致,只愿意支付部分医疗费,拒绝为其申报工伤。王某自行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最终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然而,在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单位又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伤情恢复良好,不构成较高等级伤残,对初次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王某此时已因伤停工近一年,收入中断,后续康复费用也没有着落,面对单位的反复拖延,他感到身心俱疲,一度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
经工友介绍,王某了解到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在金华设有分部,专门处理工伤纠纷,便前往咨询。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以及单位是否应承担未及时申报期间的相关待遇。王某随即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续维权事宜。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右手功能受损程度应当评定为何种工伤伤残等级,以及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单位方面主张,王某术后恢复情况尚可,右手仍能完成部分日常动作,不认可初次鉴定所依据的功能丧失比例,要求重新鉴定并降低等级。此外,单位还提出,王某受伤与其操作不当有关,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王某则认为,自己右手至今无法用力,连拧毛巾都困难,单位不仅不主动申报工伤,还在鉴定环节反复设置障碍,让他迟迟拿不到赔偿,心里既委屈又无助。
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首先梳理了本案的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单位关于操作不当的抗辩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应认定为工伤。第二,伤残等级评定的核心在于功能丧失程度,而非单位主观感受,律师指导王某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了系统的功能评估,固定了右手握力、关节活动度等客观指标。第三,针对单位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医疗记录、手术记录和康复评估材料,确保重新鉴定时能够客观反映伤情。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工伤律师指导王某收集并整理了事故现场照片、设备故障记录、工友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康复治疗记录以及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律师还调取了王某受伤前的工资流水,为后续赔偿计算提供了准确依据。
预判到单位可能在重新鉴定后继续拖延,律师提前制定了仲裁预案,一旦鉴定结论确定,立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等各项待遇。
最终,泽良工伤律师代理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单位仍试图以王某操作不当为由减轻责任,并质疑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律师逐一回应,指出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依据浙江省工伤赔偿相关标准,逐项列明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单位关于操作不当的抗辩,不属于法定减轻工伤赔偿责任的情形,不予采纳。
最终,仲裁裁决单位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等共计四十三万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工伤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说:“从受伤到拿到钱,折腾了快两年,如果不是泽良工伤律师一直帮我盯着,我真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来。”
工伤维权中,伤残等级往往是赔偿数额的分水岭,也是用人单位最容易设置障碍的环节。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纠纷,在金华设有分部,可为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签约等服务,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诉讼、赔偿款到账,全程提供专业支持。如有工伤等级争议或赔偿落实困难,可拨打咨询电话 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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