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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工伤等级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鉴定异议,助伤者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2      15     

工伤伤残等级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以“等级过高”“恢复良好”为由提出异议,试图拉长周期、压低赔偿。等级争议,往往成为工伤职工拿到合理赔偿前最难跨过的一道坎。


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当以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为依据,用人单位无充分反证不得随意推翻。本案中,金华一名车间操作工因工致右手机器挤压伤,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单位却以“手指功能恢复良好”为由申请再次鉴定并拖延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围绕等级依据与赔偿项目逐项固定证据,最终助力伤者获赔五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金华市某企业的一名车间操作工,在该企业工作已有四年,日常负责设备操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只是口头承诺“出了事公司会负责”。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操作一台冲压设备时,因设备防护装置失灵,右手被模具挤压,当场剧痛难忍,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右手多处骨折伴神经损伤,先后接受两次手术治疗。出院后,其右手握力明显下降,手指活动受限,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岗位工作。治疗期间,企业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费用由王某某自行垫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未足额发放。王某某多次与负责人沟通,对方先是推说“等鉴定结果出来再说”,后来干脆表示“恢复得差不多了,别想着按重伤赔”。


2024年初,王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其为工伤八级伤残。王某某本以为可以据此协商赔偿,没想到企业收到鉴定结论后,立即提出异议,认为其手指功能恢复良好,不构成八级,要求再次鉴定,并明确表示在再次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不会支付任何赔偿。


企业的主张很明确:一是认为鉴定结论偏高,伤情未达到八级标准;二是认为王某某伤后恢复情况良好,不应按八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是提出王某某自身操作也有不当之处,应相应减轻企业责任。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的手至今无法正常握持工具,连系扣子都费劲,却被说成“恢复良好”。更让他焦虑的是,家里主要收入来源中断,后续康复治疗还需要钱,企业却一再拖延。经同乡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弄清楚等级到底能不能被推翻、赔偿该怎么算。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何守住已经作出的工伤伤残等级,并据此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接手后,首先对鉴定结论的稳定性进行了评估。经查阅病历、手术记录和复查影像,律师发现王某某的伤情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和神经损伤记载,鉴定机构在结论中亦列明了功能受限的具体测量数据,等级依据较为扎实。这是本案的第一道突破口:等级结论并非仅凭伤者主诉,而是有客观检查数据支撑。


第二,律师注意到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均需由企业自行承担。这是本案的第二道突破口:缴费义务的缺失,直接加重了企业的赔付责任,也削弱了其拖延谈判的底气。


第三,针对企业提出的“操作不当”说法,律师梳理了设备防护装置失灵的维修记录和工友证言,明确事故主因在于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非王某某违规操作。这是本案的第三道突破口: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一般过失不影响工伤成立,更不能成为降低伤残等级或减少赔偿的理由。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完整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历次复查影像报告,用以支撑伤残等级;设备维修记录和工友证言,用以还原事故经过;与企业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用以固定企业拖延赔偿的事实。同时,律师协助王某某整理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明细,为后续赔偿核算打下基础。


对于企业可能申请再次鉴定的策略,律师提前做了两手准备:一方面,向王某某说明再次鉴定是企业的法定权利,不必过度恐慌,关键在于原有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另一方面,提前整理好支持原鉴定结论的医疗资料,确保在再次鉴定程序中能够完整提交。


在再次鉴定程序推进的同时,律师同步向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律师的策略是:不因再次鉴定而停下索赔节奏,以仲裁推动企业回到谈判桌。


仲裁庭审中,企业仍坚持等级偏高、责任应减轻的主张,并提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的咨询意见。泽良律师当庭指出,该咨询意见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出具,不能对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提交了完整的病历和功能检查数据,逐项说明八级伤残的评定依据。关于责任问题,律师援引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的一般操作过失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八级伤残结论依据充分,企业提交的咨询意见不足以推翻;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关于王某某操作不当应减轻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五十八万元,并于约定期限内付清。王某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有了着落,家庭生活也逐步恢复稳定。


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那段时间手疼、心更累,总觉得没人听我把话说完。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条一条帮我理清楚,我才知道自己的伤情是有依据的,赔偿也是可以算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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