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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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往往是赔偿金额高低的分水岭。一份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决定伤者能否获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关键项目。然而,当保险公司以“旧伤参与度”为由质疑鉴定结论时,伤者往往陷入被动——明明伤情真实存在,却要面对赔偿被大幅压缩的困境。
伤残鉴定是伤者依法主张赔偿的权利依据,而非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否定的“参考意见”。本案中,漳州的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在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的介入下,成功突破保险公司提出的“旧伤参与度”抗辩,最终获赔二十八万元。
李某是漳州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工,年近五十,平日身体尚可,偶有腰酸背痛,但从未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漳州市区一处路口时,被一辆转弯未让行的轿车撞倒。事故造成李某当场倒地,腰部剧痛,无法自行起身。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L1椎体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并接受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不断累积,家庭经济压力骤然加大。
出院后,李某遵医嘱休养数月,但腰部仍持续疼痛,无法弯腰,更不能提重物,原工作岗位已无法胜任。李某家属多次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却提出:李某的腰椎存在退行性改变,骨折与自身旧伤存在关联,只愿意在扣除“参与度”后按比例赔付。
保险公司的态度让李某一家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李某说,自己以前确实偶尔腰酸,但从没影响过干活,现在连正常走路都费劲,怎么就成了“旧伤”的责任?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术语和强硬态度,李某不知道该如何反驳,更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合理的赔偿。
经朋友介绍,李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为李某提供了免费的伤残等级预评估,并初步判断其伤情很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团队随即接受委托,由资深交通法律师牵头,联动律所法医顾问和理赔专家,组成专案小组介入处理。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腰椎压缩性骨折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旧伤参与度”能否成为减少赔偿的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影像资料显示其腰椎存在退行性改变,骨折系在旧伤基础上发生,因此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参与度比例扣减。这一主张看似专业,实则混淆了“损伤参与度”与“事故责任”两个概念。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在阅片和病历分析中发现,李某的骨折属于新鲜压缩性骨折,影像学表现与陈旧性改变有明确区别;且李某此前从未因腰椎问题就医或住院,所谓“旧伤”并无任何诊疗记录支撑。律师随即指导李某补充调取历年体检报告,并申请法医顾问出具专业分析意见,从医学角度论证骨折与本次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律师团队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参与度”抗辩,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和裁判规则,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或旧伤一般不属于法定减轻责任事由,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赔偿责任。
在证据固定方面,律师指导李某完整保存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关键材料,并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最终认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且未采纳保险公司关于旧伤参与度的主张。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仍坚持参与度抗辩,并试图以李某“自身疾病”为由降低赔偿比例。泽良律师当庭指出:参与度鉴定意见仅是对损伤与疾病关系的医学描述,不能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保险公司若主张减轻责任,应举证证明李某的旧伤对损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肇事方全责,保险公司关于旧伤参与度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沉默了很久,随后对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帮我把片子一张张翻出来、把道理一条条讲清楚,我可能真的就认了。现在心里踏实了,也能安心养伤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责任为先 全力以赴”的价值观,客户的利益优先于律所和律师利益。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从伤残等级预评估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从证据链构建到诉讼策略制定,每一个环节都力求严谨。对于行动不便的伤者,团队可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签约服务,切实降低维权门槛。若您或家人正面临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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