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10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核心环节。伤者自行委托鉴定,对方常以“鉴定时机不成熟”“伤情与事故关联度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甚至主张参与度扣减。伤残等级每降一级,赔偿金额便可能相差数万元乃至十余万元。
伤者依法享有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鉴定意见经质证合法有效的,应当作为认定赔偿的依据。本案中,莆田一名伤者因事故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保险公司以“自身骨质疏松、参与度较低”为由要求扣减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通过精准的鉴定策略与证据补强,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元。
李某,男,四十七岁,莆田市某企业职工。2023年5月,李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一辆右转的小型轿车撞倒,当即腰部剧痛、无法起身。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莆田市某医院急诊,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接受保守治疗。出院后,李某长期卧床,腰部活动受限,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家庭收入骤减。
李某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李某的骨折“压缩程度未达三分之一”,不构成伤残,只愿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总计不足五万元。李某家属提出,李某伤前身体健康、能正常劳作,伤后连弯腰穿鞋都困难,保险公司却称“伤情没那么严重”。
李某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交通团队接待后,对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初步审阅,认为李某的伤情存在争取十级伤残的空间,但关键在于鉴定时机与鉴定机构的选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腰椎压缩性骨折是否达到十级伤残标准?保险公司主张的“参与度扣减”是否成立?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年近五十,影像显示存在轻度骨质疏松,骨折系“自身因素与事故共同作用”,即便构成伤残,也应考虑参与度,按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从未因腰伤就医,事故前每天正常上班,如今却被告知“自身有问题”。他不清楚伤残鉴定该什么时候做、去哪里做,更不知道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泽良交通团队介入后,围绕鉴定与赔偿两大主线展开工作。
第一,抓住鉴定时机。团队查阅李某全部影像资料后,发现其骨折处于愈合期,椎体高度丢失尚未完全稳定,过早鉴定可能因“压缩程度未达标准”而被评定为不构成伤残。团队指导李某在伤后满六个月、骨折愈合稳定后,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补强关联性证据。团队调取了李某事故前五年的体检记录,显示其腰椎无既往病史、无骨质疏松诊断;同时收集了同事证言、考勤记录,证明李某事故前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活动能力正常。这些证据有效回应了保险公司“自身因素”的主张。
第三,精准计算赔偿项目。团队依据鉴定意见,逐项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参与度”抗辩,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轻易扣减参与度的裁判规则检索报告。
团队预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大概率会申请重新鉴定,并主张参与度扣减。为此,团队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确保鉴定过程规范、依据充分;同时准备了类案裁判文书,证明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疾病为损害主因的情况下,参与度扣减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协商未果后,泽良交通团队代理李某向莆田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了李某的骨质疏松影像报告,主张参与度扣减30%。泽良交通团队回应:李某的骨质疏松仅为影像学表现,并未导致其日常活动受限,事故前无任何腰椎病史;事故直接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参与度不应扣减。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未准许重新鉴定。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因事故导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扣减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李某拿到赔偿款后说:“从受伤到拿钱,整整一年,如果不是泽良交通律师帮我把握鉴定时机、准备那些证据,我可能真的只拿到几万块就结束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92-5973521。
如您或家人遇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争议等问题,可拨打上述电话咨询。泽良交通团队在莆田地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与案件代理服务,针对行动不便的伤者,可安排上门咨询与签约。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