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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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夺走至亲后,赔偿标准到底该按农村算还是按城镇算,是无数家属在悲痛之外遭遇的第一道法律门槛。同样的生命,不同的赔偿数额,这种“同命不同价”的争议长期困扰着外来务工家庭。法律的原则是:受害人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定期限,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中,一位在东莞务工多年的中年男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突破保险公司坚持的农村标准抗辩,助力家属获赔一百六十余万元。
王某某,男,四十余岁,广东某市农村户籍,生前长期在东莞市某企业工作,租住在东莞市某镇,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妻子李某在老家照顾老人和孩子,一家人靠王某某每月寄回的生活费维持。
王某某与东莞市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他在东莞工作已超过六年,有稳定的工资流水、居住登记和社保记录。事发当日晚间,王某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返回租住地,途经东莞市某路段时,与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一部分抢救费用,但在后续赔偿协商中,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某为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合计仅愿意赔付六十余万元。
李某接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后几乎崩溃。她算了一笔账:丈夫在东莞打工六年多,每年回家不过一两次,全家的收入都来自他在城里的工资,如今人没了,保险公司却说他“还是农村人”。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该找谁帮忙。
经同乡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初步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为她安排了免费咨询,并协助她梳理了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居住证明等材料。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只有一句话: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究竟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户籍地在农村,其配偶和子女也在农村生活,家庭根基仍在农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李某则觉得,丈夫把最好的六年都留在了东莞,每个月工资都寄回家,孩子在城里上学的费用也靠这笔钱,凭什么到了赔偿的时候,他又变回了“农村人”。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组建了专案小组,围绕“城镇标准适用”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律师发现王某某在东莞的居住和工作证据远比想象中完整。六年的劳动合同、连续不断的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居住登记信息、租房合同和房东证言,这些材料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二,律师注意到保险公司可能以“家属在农村生活”为由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指导李某收集了王某某每月向家中转账的记录、子女在城镇就读的学籍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王某某长期外出务工、家庭主要收入依赖其工资的证明,从家庭经济结构的角度补强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事实。
第三,律师对赔偿项目进行了精细核算。除死亡赔偿金外,还系统主张了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全部合理损失,避免保险公司在单项上压价。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在庭审中强调户籍性质,并可能申请法院调取王某某的户籍信息。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组证据,并在庭前与李某充分沟通,确保她能够清晰陈述丈夫在东莞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代理李某向东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其他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王某某户籍地在农村,其家属也均在农村生活,家庭消费支出主要发生在农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我方律师回应:王某某在东莞连续工作六年有余,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和居住登记为证,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东莞,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法定条件。家属在农村生活,恰恰说明王某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其收入全部用于支撑家庭,不能因此否定其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在东莞市连续居住、工作超过一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关于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协助李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了一句话:“他在东莞打了六年工,最后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他证明了,他属于这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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