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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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夺走至亲,赔偿标准却成争议焦点。当肇事方与保险公司以农村户籍、责任不明等理由压低赔偿,家属在悲痛中还要面对漫长的法律博弈。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如何计算,成为许多家庭最无助的困惑。
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在东莞,一名亲属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家属突破赔偿标准争议,最终获赔一百二十余万元。
李某,湖南人,在东莞某企业工作多年,虽为农村户籍,但收入与消费均在东莞。2025年某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被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提出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主张李某存在过错应大幅减轻赔偿责任。李某的家属在悲痛中感到强烈不公:李某在东莞工作生活多年,为何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态度,家属一度陷入绝望。
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迅速介入,发现关键突破口:李某虽为农村户籍,但有连续多年的东莞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及租房合同,足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东莞。团队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上述证据,同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的个税缴纳记录。
针对责任比例争议,团队通过事故现场监控和痕迹鉴定,论证王某某超速且未礼让,应承担主要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农村标准,我方则提出经常居住地原则,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
李某的家属在拿到判决书后说:“是泽良律师让我们在绝望中看到了公道。”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遭遇交通事故,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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