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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大额财产离婚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获三套房产合理补偿

2026-07-09      73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多套房产、大额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面对复杂的财产权属争议和对方的不实主张,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创新的财产分割方案,成功帮助当事人王女士获得三套房产中的合理份额及补偿款,展现了团队在处理高净值人群离婚财产纠纷中的卓越能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王女士,42岁,漳州某家族企业管理人员,与丈夫赵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企业并积累了可观的家庭财富。婚后双方购置了三套房产:A号房产(50万购入,现值约800万)、B号房产(150万购入,现值约700万),均登记在赵某名下;C号别墅登记在双方名下。此外,赵某婚前还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然而,随着婚姻走向破裂,赵某主张三套婚后购置的房产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购房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曾"口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同时,赵某主张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归其个人所有。王女士则认为三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且自己对家庭和企业经营贡献巨大,应获得合理补偿。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婚后购置房产的权属认定、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归属、以及"口头分别财产制"的效力问题。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婚后购置房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完全使用婚前个人财产且未混同。

关于婚前财产婚后增值,若婚前财产在婚后通过共同资金投入、共同还贷、装修投入等产生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含市场增值、还贷增值、装修增值)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收益。

关于财产分割方式,《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可采用"竞价归属+现金补偿"方式实现公平分配。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赵某的多项不实主张,制定了"否定口头约定+主张共同财产+竞价补偿方案"的系统策略。

第一步:否定"口头分别财产制"

团队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赵某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无书面证据,且王女士明确否认,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这一论证直接瓦解了赵某主张三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的基础。

第二步:主张三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A号、B号房产,团队律师提交证据证明:两套房产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2005年结婚后);赵某虽称使用婚前财产出资,但无法提供资金来源与购房时间的直接对应证据,无法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且未与婚后财产混同。根据法律规定,婚后购置、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完全使用婚前个人财产且未混同。

针对C号别墅,因登记在双方名下,团队律师直接主张其为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步: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团队律师详细论证:A号房产从50万购入增值至800万现值、B号房产从150万购入增值至700万现值,均发生显著增值。该增值源于婚后共同还贷、市场行情、装修投入等因素,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团队律师提交了共同还贷记录、装修支出凭证等证据,证明王女士对房产增值有实质性贡献。

第四步:提出"竞价+补偿"方案

为避免房产分割陷入僵局,团队律师创新性地提出"竞价归属+现金补偿"方案:建议法院对两套赵某名下房产进行评估,由赵某取得所有权,向王女士支付补偿款;C号别墅归王女士所有,实现财产平衡。最终补偿金额计算为:赵某取得房产价值×50% + 增值收益×50% + 别墅差额调整。这一方案既尊重了房产登记现状,又确保了王女士获得公平合理的财产份额。

四、案件结果

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

准予王女士与赵某离婚;

A号、B号房产归赵某所有,C号别墅归王女士所有;

赵某支付王女士补偿款200万元;

王女士实际获得财产总价值约1500万元(含别墅市值+补偿款);

赵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这场离婚官司让我深刻体会到,找一个专业的婚家律师团队有多么重要。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不仅法律功底深厚,更难得的是他们能够站在我的角度,为我量身定制最优方案。那个'竞价+补偿'的方案太妙了,既避免了漫长的房产评估拍卖程序,又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补偿。整个团队的专业、高效和真诚,让我在最艰难的时刻感受到了温暖和支持。"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第一,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第二,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为共同财产,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第三,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购房,若无法证明资金独立、未混同,推定为共同出资;第四,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含市场增值、还贷增值、装修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应积极主张;第五,离婚分割中,可主动提出"竞价归属+现金补偿"方案,实现公平分配的同时提高执行效率;第六,财产价值评估应以分割时市场价为准,而非购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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