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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108万余元损失!“改变使用性质”拒赔,一审二审均大获全胜!
2025-03-17      57     

01    案件背景    


  郑先生是一位普通的打工人,2023 年 10 月 30 日,他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意外发生碰撞,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致使一位司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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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划分↑   


 郑先生的车辆虽然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司机的家属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郑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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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对郑先生的诉求提出了拒赔理由: 他们认为郑先生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由行驶证登记的 “营转非” 和投保单上的 “非营业个人” 变为实际使用中的 “营运”,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郑先生未及时通知公司,而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正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公司仅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

   


 03    委托泽良     


 无奈之下,郑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多方辗转下找到了找到泽良律所,委托泽良为其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仔细研究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收集案涉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交易、投保过程中的各种细节。 


 深入调查发现:   


郑先生的车辆为二手车,他购车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刚到期,二手车交易市场帮忙办理保险时保单信息未变更,郑先生取得车辆所有权后车牌号发生了变更 ,但保险继续沿用。事故发生时,车辆正为某餐饮店运送食材。   

 

 为了有力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泽良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从车辆实际用途、投保时的具体情况,到原告家属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等,都进行了细致梳理。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 




 04    最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泽良律师与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抗辩。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问题,我们指出案涉车辆是冷藏车,一直用于运送食材等冷链物品,用途并未改变。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保险时应核实车辆信息,郑先生在投保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将责任归咎于投保人。 


   一审中,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180000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909024.88 元,合计赔付 1089024.88 元,其中 1029024.88 元支付给原告家属,60000 元支付给郑先生,用于抵扣其之前垫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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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结果↑   


 但是保险方没有就此放弃,毅然提起上诉,泽良律师一鼓作气扛住了压力,在二审中继续坚守立场,为我方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我们取得了这场来之不易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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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结果↑  


 这场胜诉,不仅为郑先生卸下了后续可能负债百万的经济负担,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案件的圆满解决让各方的权益得到了合理的保障。 

 



 

 本案亲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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