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1 年 11 月起,某工程公司连续为员工 J 先生投保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 2022 年度保险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的保额为 60 万元。
确诊证明↑
2022 年 8 月 7 日,J 先生在勘探作业时突发热射病,随后多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热射病、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病症。2023 年 10 月 10 日,J 先生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提起理赔↑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以 J 先生的热射病发生于2021年度保单内、死亡发生在2022年度保单内,系既往症引发死亡,以既往症条款为理由拒绝赔付。
03 委托泽良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行动。
先是聚焦案件焦点,指出 J 先生热射病发病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属于2021年度保险期间内,接着援引近因原则,强调热射病作为死亡的主要因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应在承保范围内。
同时驳斥保险公司拒赔逻辑,说明其以死亡时间拒赔,割裂疾病发生与死亡结果的必然关联,会引发逆到的风险,家属的积极抢救治疗反而无法获赔保险金,违背生命至上原则。还强调某工程公司续保事实,保险公司接受续保,应认可 J 先生患病状态,佐证认可符合保险责任。 庭审中,泽良律师凭借完整病历等证据,有力反驳保险公司主张,助力案件走向有利结果。
04 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J先生家属支付 60 万元保险金。法院认为,J 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热射病,该疾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发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最终结果↑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让 J 先生的家属实现了应有的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保险拒赔时,应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亲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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