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445 01 案件背景
2024年6月,投保人D先生通过某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附加医疗险。
7月31日,D先生因确诊膀胱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约定约定的疾病并产生医药费的,可获赔相应重疾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但理赔流程却因双方争议陷入僵局。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D先生曾多年存在2型糖尿病的诊断,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披露这一病史。
基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D先生的行为直接影响承保风险评估,故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并拒赔。尽管D先生并不知晓投保时存在这一诊断,但保险公司坚称既往病史的隐瞒已动摇合同订立基础,拒赔立场明确。同时,保司亦强调,D先生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保司无需赔付。
03 委托泽良
面对突如其来的拒赔通知,D先生陷入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压力:高昂的治疗费用难以承担,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更令其担忧后续保障落空。经多方咨询,D先生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
泽良律师研究案卷后发现,保险公司并未举证其在投保时规范询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糖尿病病史与膀胱癌之间存在直接关联。而根据现有证据,D先生已证明其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未提供任何高度盖然性的相反证据。泽良律师据此制定诉讼策略,主张D先生未披露病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规范进行询问及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应当理赔保险金。
04 最终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专业抗辩,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D先生保险金,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泽良律师高效服务,二审开庭极速调解,助力D先生获赔40万元保险金!

本案印证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条款规避赔付。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为每一位客户争取合法权益,让保险真正成为抵御风险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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