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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甲状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破解“按轻症降级赔付”争议,助投保人获赔35万
2026-09-09      34     

2020版重疾新规实施后,甲状腺癌的赔付争议层出不穷,保险公司常利用分期认定的模糊空间,将本应全额赔付的重疾降级为轻症,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重疾新规写得清楚:仅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适用轻症定义,分期如何,应以术后病理报告为依据。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不利解释原则,正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屏障——病理分期白纸黑字,保险公司不能无视医学证据自行“降级”。泽良律所在福建省永安市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分期属I期应按轻症赔付”为由的降级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永安的黄女士,38岁,在本地一家建材公司做会计,做事一向仔细。2018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元。2024年,黄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穿刺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行甲状腺全切及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病理报告载明:肿瘤最大径2.8厘米,伴颈部多发淋巴结转移,TNM分期为T2N1M0,临床分期II期。黄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主张按重大疾病标准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回复:“依据2020版重疾新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I期的按轻症赔付,经我司审核,您的情况属于早期甲状腺癌,应按轻症标准赔付30%保额,即10.5万元。”黄女士拿着病理报告反复核对——报告上明明写着T2N1M0、II期,还有淋巴结转移的明确记录,怎么到了保险公司嘴里就成了I期?35万保额缩水成10.5万,手术费加后续碘131治疗的费用都未必够。她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状腺癌的分期认定应以术后病理TNM分期为准,保险公司能否无视病理报告自行降级。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规则适用看,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甲状腺癌仅在TNM分期为I期时适用“恶性肿瘤——轻度”的轻症定义,黄女士的术后病理报告明确记载T2N1M0,肿瘤最大径超过2厘米且伴颈部多发淋巴结转移,属于明确的II期甲状腺乳头状癌——区域淋巴结一旦转移,分期即高于I期,完全不符合轻症定义的适用前提,而符合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的给付标准;2. 保险公司无视病理分期报告,笼统以“早期甲状腺癌”为由主张降级,属于对疾病定义条款的错误适用,其单方认定的分期与临床病理结论相悖,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能任由保险公司自行裁量;3. 从保障逻辑看,黄女士确诊的甲状腺癌伴淋巴结转移,术后还需行放射性碘131治疗与长期内分泌抑制治疗,其治疗强度与经济负担远超轻症范畴,保险公司按轻症赔付明显背离重疾险的设计目的;4. 本案保单投保于2018年,属于2020版新规施行前的老保单,即便新旧规则衔接存在争议,也应当遵循投保时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泽良律师指导黄女士收集了术后病理报告、淋巴结转移的病理记录、TNM分期评估单、手术记录与后续治疗方案、投保单原件及合同条款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永安及周边地区,对当地法院在重疾定义争议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黄女士主张按重疾标准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最终按重大疾病标准向黄女士支付了35万元全额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黄女士说:“病理报告写得明明白白是二期,保险公司却想按一期打发我。泽良律师把报告一项项对给我看——白纸黑字的分期,谁也改不了。”

泽良(永安)律师事务所

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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