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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超龄务工者受伤,工伤认定不止看年龄
2026-09-09      17     

杭州临平不少制造业、物业公司大量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现实当中很多企业存在一个普遍认知误区,只要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作受伤就不属于工伤,只能够走人身损害赔偿。结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人社相关政策,超龄不等于直接排除工伤保护,关键看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案由泽良律所杭州分所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临平区某物业单位从事安保岗位。在执勤巡逻过程中,在小区地面通道滑倒摔伤,造成胫骨骨折,入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之后,物业单位提出,当事人年龄已经到达退休,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能够申请工伤认定,只愿意按照人身损害标准给予少量补偿。当事人向人社部门咨询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告知超龄人员工伤认定需要核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当事人不清楚政策边界,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资格走工伤流程,委托泽良律所杭州分所处理。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超龄人员工伤主体资格认定。企业主张到达退休年龄即不属于工伤保护主体;需要区分“达到退休年龄”与“已经领取养老待遇”两个不同法律概念。

第二,证据收集难点。安保岗位工作,部分排班记录存储在企业内部,当事人手上书面用工材料较少。

第三,赔偿标准差异巨大。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两套赔偿计算标准差距较大,如果走劳务人身损害,还会引入过错比例划分,劳动者自身过失可能会被扣减赔偿金额。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第一步,指导当事人调取社保待遇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虽然年龄超标,但是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浙江地区超龄人员认定工伤的主体条件。之后收集执勤排班记录、工作沟通微信记录、事故之后和单位协商的录音、医院全套病历材料。

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全套申请材料,同时提交浙江省针对超龄劳动者的裁判口径与政策文件。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书面异议,反复强调退休年龄问题。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之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后续完成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工伤十级。代理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按照工伤待遇标准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庭审中,针对企业提出的劳务关系抗辩,结合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进行回应。仲裁委采纳我方意见,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裁决单位承担赔偿。单位评估之后,选择履行裁决确定的款项。

法律要点解析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司法实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单位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享受养老待遇是核心分界点,而不是单纯看年龄数字。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和人身损害不一样,不会因为劳动者一般过失划分责任比例。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超龄务工人员工伤问题,各省裁判口径存在差异,核心分界点在于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浙江、福建等地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反之,已经开始领取职工养老待遇的,通常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超龄务工者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入职时主动了解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多地已经放开超龄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单独参保;二是受伤后第一时间到社保窗口打印养老待遇领取情况凭证,这是判断能否走工伤程序的关键证据;三是不要轻易接受企业以超龄为由给出的劳务赔偿方案,人身损害标准与工伤待遇标准差距明显,尤其是在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方面。如果企业坚持不配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确认用工关系后,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龄劳动者同样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不能因为年龄数字就被挡在工伤制度门外。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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