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42 在宁波鄞州,大量制造业、零部件加工企业会混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两种用工模式。两种模式法律责任完全不同,但普通劳动者很难区分。一旦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外包服务商互相踢皮球,劳动者常常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本案例由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宁波分部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在鄞州区某零部件生产企业车间从事机加工岗位。企业对外宣称岗位属于劳务外包,由第三方机构签署协议发放报酬。当事人在岗操作设备时,金属碎屑飞溅致眼部严重受伤,经过多次手术治疗,视力受到不可逆损伤,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工伤十级。
事故发生以后,生产企业主张岗位已经外包,自己不是用人单位;第三方外包机构则表示人员实际受厂区直接管理排班,应当由实际用工企业承担工伤责任。两方互相推诿。当事人手上没有正式劳动合同,薪资是第三方机构转账发放,日常考勤、生产任务全部由厂区管理人员安排。当事人自行去人社申请工伤认定,被提示需要厘清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的法律定性,维权陷入停滞,委托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宁波分部处理。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用工模式定性难点。企业口头称是劳务外包,但劳动者接受厂区直接管理考核,这是“假外包、真派遣”典型情形。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定性直接决定谁承担工伤责任。
第二,证据分散。考勤记录、生产管理记录保存在厂区内部,劳动者个人难以调取。
第三,两家单位互相甩锅,均拒绝配合工伤申报,增加认定阻力。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首先梳理宁波本地司法裁判口径: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核心看管理从属关系。如果劳动者接受发包方直接考勤、排班、绩效考核,即便签署外包协议,司法实践当中可以认定属于假外包、真派遣,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当事人收集工作群通知、车间排班记录、工作现场照片、工资流水、和两家单位沟通的全部录音。同时向市场监管调取两家机构合作协议文本,核查协议实际权利义务约定。
整理全套证据之后,代理申请工伤认定,将两家单位全部列为利害关系方。两家单位分别提交书面答辩互相甩锅。办案团队结合宁波同类生效判例,向人社部门阐述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观点。人社综合全部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拿到工伤认定与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之后,劳动仲裁阶段将两家单位共同列为被申请人,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庭审对用工模式定性展开重点辩论。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属于名为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赔付责任。裁决生效之后两家单位按期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法律要点解析
劳务外包:发包方只对工作成果验收,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劳务派遣:派遣机构签合同发工资,但劳动者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直接考勤、排班管理。现实中大量企业用劳务外包协议外壳掩盖劳务派遣实质,以此规避用工风险,也就是“假外包、真派遣”。发生工伤,可以要求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与维权,是劳务派遣类工伤案件的进阶问题。两者核心区别在于管理权归属: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只看重工作成果,不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直接管理,考勤、排班、绩效考核都由承包方自行安排;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负责签合同、发工资,但劳动者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判断标准包括:谁安排日常工作任务、谁进行考勤管理、谁实施奖惩考核、工资由谁发放、工作场所和工具由谁提供。实务中企业常以服务外包协议、项目承包协议为名,实际由发包方直接管理劳动者,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发包方应当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签订外包协议后,要特别留意保存:工作群里的排班调度通知、考勤打卡记录、主管布置任务的聊天记录、工作证、出入证等能证明实际接受发包方管理的材料。发生工伤后,可以同时把发包方和承包方列为责任主体,由仲裁机构根据管理事实认定责任,穿透形式协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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