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32 嘉兴海宁建筑工程项目较多,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给自然人包工头是行业常态。工人由包工头直接招录,无合同无社保,一旦发生高坠事故,各方互相推诿。本案例由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嘉兴分部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在海宁市一处房建项目从事土建作业。总包承接项目后,劳务业务经过两次分包流转,最终交由一名无资质自然人包工头。当事人由包工头招用进场干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工资现金结算。脚手架作业时防护缺失,发生高空坠落,腰椎压缩性骨折,进行钢板内固定手术,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十级。
事故发生之后,包工头表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赔付;劳务分包公司主张和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总包企业称工程已经合法分包出去拒绝担责。各方仅垫付少量医药费就不再处理。当事人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仅有病历和几段通话录音,部分工友已经离场,自行咨询人社,被告知缺少劳动关系直接证据,工伤认定推进困难,委托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嘉兴分部介入。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多层违法分包链条梳理难度大,普通劳动者拿不到住建项目备案材料。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高度依赖间接证据,工友流动性大,证人取证难度高。
第三,企业抗辩逻辑: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企业不用承担工伤责任。需要适用建筑施工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规则。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调取住建部门项目备案、劳务分包档案,完整还原总包、分包、包工头之间转包关系,证实劳务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的事实。
指导当事人整理全部病历手术材料、和包工头、项目管理人员通话录音、项目现场照片,整理间接证据链,降低对工友证言的依赖。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人员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全套材料。
劳务分包公司提交书面答辩否认用工关系。办案团队提交备案档案、全套间接证据、嘉兴地区同类判例。人社局核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后续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务分包公司主张医疗费、后续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开庭企业继续抗辩无劳动关系,代理律师结合法规与判例逐条反驳。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大部分诉求。企业提起一审诉讼,一审维持仲裁核心结果,企业不再上诉,足额支付赔偿款。
法律要点解析
建筑工人工伤维权,不是只能找包工头要钱。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个人,有资质的分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制度设立目的就是保护工地务工人员,避免包工头没有偿付能力导致伤者求偿无门。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建筑工地工伤维权的核心,是锁定违法分包链条上的责任主体。除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建筑工人流动性强,很多项目干完就散场,证据收集要趁早:事故发生后立即拍摄现场照片、项目公示牌、安全防护设施状况;保存和包工头、项目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向住建部门申请调取项目备案、劳务分包合同;联系同班工友固定证言。工伤认定阶段,人社部门通常会向项目各方调查核实,劳动者提交的间接证据越完整,认定成功率越高。拿到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后,向具备资质的责任单位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后续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怠于支付的,通过仲裁、诉讼直至强制执行,把赔偿落到实处。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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