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65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最激烈的环节。一方主张某笔存款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怀疑对方早已暗中转移资产;一套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究竟该按什么比例分割,双方各执一词。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核心在于查明财产的真实归属与流向,而现实中,掌握家庭财务信息较少的一方,常常处于举证劣势。
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自动归其个人所有,也不会因为一方刻意隐瞒就凭空消失。在杭州就有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某与丈夫李某婚后共同经营多年,离婚时李某声称名下存款所剩无几,王某某几近净身出户。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梳理资金流水、锁定隐匿资产,最终帮助王某某在财产分割中拿回了应得的份额。
王某某,杭州人,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生意一度做得不错。出于对丈夫的信任,王某某逐渐退出公司日常管理,专心照顾家庭和孩子。家中的财务大权,也一直由李某掌握。
转折出现在两年前。王某某偶然发现李某与一名异性往来密切,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执。此后,李某开始对家庭开支斤斤计较,甚至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某缩减日常开销。王某某心生疑虑,尝试询问家中财务状况,却被李某以“你不懂”“别瞎操心”搪塞过去。
2024年初,李某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材料中,李某列出的财产清单令人吃惊:名下银行存款仅剩数万元,公司股权因“连年亏损”价值有限,唯一值钱的是一套婚后购买的杭州房产,但李某称该房产首付大部分来自其父母资助,应归其个人所有。
王某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她清楚地记得,公司前些年效益不错,家里也添置过不少资产。可当她试图查找相关凭证时,却发现许多银行账户她根本不知道,公司账目更是从未见过。面对李某“财产就这么多,爱分不分”的态度,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第一次见面时,她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我不是想多要,我只想要一个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名下的存款和公司股权,究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李某在离婚前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某作为对家庭财务参与较少的一方,如何完成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接案后,迅速对王某某提供的零散线索进行梳理,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方向。
第一,锁定资金流向。团队指导王某某回忆李某常用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及可能的大额支出节点,随后依法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李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近五年的交易明细。流水显示,李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一年内,多次向案外人转账,累计金额较大,且部分收款方与李某存在亲属关系。这些异常转账,成为证明其转移财产的重要线索。
第二,核查公司股权价值。李某声称公司连年亏损,但团队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纳税记录及部分对外合同发现,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且李某在离婚前曾将部分业务转移至其亲属名下的另一家公司。团队据此主张,李某名下的股权仍具有实际价值,且其转移业务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侵害。
第三,厘清房产出资性质。针对李某提出的“父母出资首付”主张,团队调取了购房时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发现所谓“父母资助”实际上发生在婚后,且李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款项仅赠与李某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重点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申请法院调查令,突破当事人自行取证的限制;二是对李某的异常转账逐笔标注时间、金额和收款方,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图;三是就公司股权价值申请司法审计,避免李某单方说辞影响认定。
预判到李某可能否认转账性质,团队提前准备了多组证据:转账时间集中在离婚诉讼前、收款方与李某的亲属关系证明、李某在聊天中提及“先把钱放你那里”的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24年下半年,案件在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辩称向亲属的转账是“正常的生意往来和借款”,公司亏损是“市场环境所致”,房产首付则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不能算共同财产”。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逐项回应:关于转账,团队指出收款方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所谓借款也无借条和还款记录,转账时间又高度集中于离婚前夕,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关于公司股权,司法审计结果显示公司仍有可分配利润,李某转移业务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隐匿财产的意图;关于房产,团队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出资发生在婚后,且无证据证明李某父母曾明确约定只赠与李某个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及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离婚前向亲属的大额转账,未能合理解释用途,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购买于婚后且无个人财产约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对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考量,王某某分得案涉房产的相应份额及较大比例的存款,公司股权折价补偿款亦按比例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案件结束后,王某某说:“那段时间我整夜睡不着,觉得十几年的付出就要这样被抹掉了。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一点点帮我理清账目,让我知道法律不会让老实人吃亏。”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财产分割更是对专业能力和证据功夫的双重考验。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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