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03 离婚时,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必然按均等份额处理?当一方主张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多分甚至独占房产时,另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类争议在广州地区的离婚案件中十分常见,核心往往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性质的认定与证据的博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广州一位当事人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婚后共同还贷多年的房产,被对方以“首付系个人财产”为由要求独占。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保住了应得的房产份额。
李某与王某某于2015年在广州市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产,总价约320万元,首付约10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并将房产登记变更为两人共同共有。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双方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李某也多次将个人收入转入还贷账户。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22年起开始分居。2023年,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房产首付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要求房产归其所有,仅同意向李某补偿少量婚后还贷部分。
王某某的核心主张是:首付款100万元来源于其婚前积蓄及父母资助,属于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其还提出,婚后还贷虽使用共同收入,但李某收入较低,对家庭贡献有限,不应均等分割。面对这一主张,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多年来她不仅共同还贷,还承担了大部分家庭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事务,如今却被贬低为“贡献有限”。在朋友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法律能给她一个公平的答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首付部分是否当然构成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又应如何计算和分配?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应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团队律师指出,虽然王某某婚前支付了首付,但婚后已将房产登记变更为两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为共同共有即对外公示为共同财产。王某某主张首付系个人财产,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非仅凭口头陈述即可推翻登记效力。
关键突破点二:首付款来源证据不足,个人财产主张难以成立。团队律师仔细审查了王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其父母的转账记录,发现所谓“婚前积蓄”与“父母资助”存在多笔款项时间久远、流向不清的问题,部分资金甚至无法证明与购房直接关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提供完整、连续的证据链,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键突破点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且应照顾女方权益。团队律师调取了婚后双方的还贷记录,证明李某确实持续参与还贷,且金额并非微不足道。同时,李某长期承担子女主要抚养义务和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团队据此主张,房产应归王某某所有,但王某某应向李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并适当多分。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指导李某收集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转账记录、家庭开支凭证、子女教育费用支付记录以及双方沟通中涉及房产归属的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团队预判王某某可能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方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首付性质展开激烈交锋。王某某坚持首付系个人财产,并申请其父母出庭说明资助情况。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当庭指出:其一,父母转账发生时间与购房时间存在间隔,且部分款项备注为“家用”而非“购房款”;其二,房产已登记为共同共有,王某某在变更登记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李某份额的认可;其三,即便首付部分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仍属共同财产,李某依法应分得相应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父母的部分转账亦不足以认定为对一方的单独赠与。结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以及李某在家庭中的贡献,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王某某所有,但王某某需向李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款共计约86万元,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额外补偿8万元。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也感谢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专业和坚持,让我觉得这些年的付出没有被辜负。”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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