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91 离婚诉讼中,一方在起诉前悄悄转移存款、变更公司股权,另一方往往直到对簿公堂才发现家庭财产早已被“掏空”。这类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能否被追回,直接关系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当事人今后的生活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性质,也不因一方擅自转移而当然丧失分割基础。在龙岩,一位全职母亲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丈夫李某在提出离婚前将大额存款转出、将公司股权转至亲属名下,并主张财产早已“消耗殆尽”。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资金流向追踪与股权变更证据固定,突破了对方“财产已不存在”的抗辩,最终帮助王某某争得一套房产、相应存款分割款及孩子的抚养权。
王某某与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婚后不久便辞去工作,成为全职主妇,家庭日常开支和孩子的教育费用主要由经营一家小型企业的李某承担。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龙岩市区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婚后共同积蓄及共同还贷。
2022年下半年起,李某开始频繁晚归,对家庭事务日渐冷淡。2023年初,李某突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其抚养。王某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李某在起诉前三个月内,已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六十余万元分多次转至其母亲及弟弟账户,并将名下公司30%的股权以“股权转让”名义变更至其表弟名下。李某在诉状中称,家庭存款已用于企业经营和日常消费,所剩无几,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面对丈夫的突然起诉和财产被转移的现实,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多年来为家庭放弃工作,对家庭财产状况所知有限,连家中存款的具体数额都不清楚,更不知道丈夫名下的公司经营情况。她一度认为,既然钱和股权都不在自己名下,恐怕很难再要回来。在亲友的提醒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能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在离婚诉讼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出、将公司股权转让至亲属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已被转移的情况下,王某某能否主张分割被转移的财产,以及房产和抚养权应如何处理。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去向。团队指导王某某调取了李某名下主要银行账户近三年的交易明细,发现李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三个月内,先后十余次向母亲及弟弟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合计六十余万元。转账时间集中在李某提出离婚前一个月内,且转账后账户余额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与李某所称“用于企业经营和日常消费”明显不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第二,追踪公司股权变更的异常路径。团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李某名下公司30%的股权在离婚诉讼前两个月被转让给其表弟,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公司净资产对应价值,且受让人系李某近亲属,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团队进一步调取了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发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受让人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据此,团队主张该股权转让并非真实交易,而是以转让形式掩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第三,夯实房产共同财产属性与抚养权优势。团队调取了房产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证明该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购买于婚后,首付款来源于双方婚后共同积蓄,贷款亦由夫妻共同偿还,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孩子日常学习、生活由其主要照料的证据,包括学校沟通记录、就医记录、日常照片等,并整理了王某某父母愿意协助抚养的书面说明,为争取抚养权提供了充分的事实支撑。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重点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通过银行流水梳理出完整的资金转移链条,将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去向与离婚诉讼时间节点对应;二是通过工商档案与公司财务资料,固定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受让人未实际付款的事实;三是通过生活记录与证人证言,强化王某某作为主要抚养人的优势地位。团队还预判李某可能在庭审中主张转账系偿还借款或家庭开支,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李某母亲及弟弟未能提供借款凭证、转账金额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等。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转账是偿还此前向母亲和弟弟的借款,并称公司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安排。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当庭出示了银行流水、工商变更材料及受让人未付款的证据,指出所谓借款没有任何借条或转账凭证佐证,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受让人系近亲属,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诉讼前短时间内向近亲属大额转账,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用途,结合股权转让的异常情形,可以认定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李某转移的六十余万元存款及相应股权价值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考虑到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对其予以少分。房产判归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向李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孩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王某某在拿到判决书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根本不知道那些被转走的钱还能追回来,更不敢想还能争取到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牵涉情感与财产的双重纠葛,面对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厘清资金流向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离婚财产分割、隐匿转移财产追索、抚养权争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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