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67 离婚时,一方突然发现对方名下存款所剩无几、公司股权被低价转让、房产早已悄悄过户给亲属,这类财产转移与隐匿的争议,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最焦虑、也最容易吃亏的问题。很多人以为只要提出怀疑,法院就会主动查清全部家底,但现实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拿不出有效证据,很可能眼睁睁看着共同财产被“合法”稀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股权分红等,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在厦门,就有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某与丈夫李某协议离婚未果,李某在诉讼前将名下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亲属,并多次大额取现,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后,律师通过调查令与资金流向追踪,突破“正常商业交易”抗辩,最终帮助王某某保住了应得的财产份额。
王某某,厦门市某公司职员,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企业,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王某某则长期负责家庭事务并参与部分公司辅助工作。因长期感情不和,王某某提出协议离婚,李某口头同意,却在协商期间频繁变更公司登记信息,并声称公司经营亏损、无财产可分。
王某某起初并未警觉,直到一次整理家中文件时发现,李某在几个月前已将其名下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其弟,同时银行账户在短期内出现多笔大额取现和转账。王某某质问李某,李某辩称这是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家庭日常开支,拒绝提供任何账目明细。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多年付出可能被一纸“亏损”抹去,她甚至不知道家里到底还有多少钱。
在朋友推荐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在初步沟通后,迅速梳理了王某某掌握的零散线索,并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股权转让和资金转出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王某某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查清并分割被转移的财产。
接受委托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从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第一,发现股权转让时间节点可疑。李某转让股权恰在双方协商离婚期间,受让人为其近亲属,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且未经过任何评估程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若不能证明交易合理性与善意,可认定为转移财产。第二,资金流向异常。团队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李某多个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在短期内向多名案外人转账,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至李某亲属账户。第三,公司账目与家庭财产混同。团队律师指出,该公司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婚后经营收益一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某也参与过部分经营辅助工作,相关收益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证据策略上,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合同、还贷记录、公司工商变更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李某承认转移资产的录音片段,并申请对李某名下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同时,团队预判李某可能以“公司亏损”“个人债务”“正常交易”等理由抗辩,提前准备了资金流向图、时间轴和类案裁判规则,确保在庭审中能够逐一回应。
最终,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代理王某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李某进一步处分资产。庭审中,李某坚称股权转让是正常商业行为,取现用于公司经营和家庭开支。我方回应:股权转让发生在离婚协商敏感期,受让人为近亲属,价格缺乏合理依据,且李某无法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和资金使用凭证;银行流水显示的大额转账与家庭生活无关,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未能合理解释股权转让及大额资金转出的正当性,部分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在分割时对王某某予以照顾。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名下被转移的部分股权及资金依法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王某某获得相应折价款及房产份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王某某事后说:“如果不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帮我一点点查清楚,我可能真的以为家里什么都没有了。”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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