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3
195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医疗险拒赔最常见也最具争议的理由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很多投保人明明在投保时并未被确诊相关疾病,却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翻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认定属于“带病投保”。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真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设立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但这一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或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本案中,杭州一位企业职员因癫痫住院治疗,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病历梳理、条款审查和证据补强,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防线,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李某,男,四十岁出头,在杭州市一家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李某平时工作节奏较快,但身体状况一直尚可。2021年,李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医疗险,投保时按照健康告知页面逐项填写,对于“是否曾患有癫痫、神经系统疾病”等问题,李某均选择了“否”。在李某的记忆中,自己从未被正式确诊过癫痫,也没有因此住院或长期服药。
2023年秋天,李某在工作期间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抽搐等症状,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杭州市某医院急诊。经过脑电图、头颅磁共振等检查,医生诊断为癫痫,并建议住院治疗。李某住院期间接受了系统性的抗癫痫药物治疗,病情逐步稳定,但住院费用、检查费用和后续药物费用合计超过六十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发票和费用清单,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让李某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数年曾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病历中记载“疑似癫痫”或“晕厥待查”,但未明确确诊。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范畴,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非常委屈。他解释说,那次门诊只是因为工作劳累后出现头晕,医生建议观察,并没有确诊任何疾病,之后多年也没有再发作或治疗。他认为自己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更不存在“带病投保”的恶意。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对方态度强硬,表示“有就诊记录就是既往症”。李某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主张免责;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李某的投保材料、电子保单、健康告知页面截图和全部病历资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面中,关于癫痫的问询是“是否曾被确诊为癫痫”,而非“是否有过疑似症状或相关就诊记录”。李某的投保操作记录显示,他确实按照页面提示逐项填写,没有隐瞒确诊病史。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之一。
其次,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该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律师指出,既往症的认定应当以投保前已经明确诊断、且需要治疗或持续用药的疾病为标准,不能仅凭一次“疑似”或“待查”的门诊记录就推定属于既往症。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仅以常规字体展示免责条款,未作加粗、弹窗或单独确认,说明义务履行存在瑕疵。
第三,律师指导李某补充收集了投保前那次门诊的完整病历。病历显示,当时医生仅建议“观察随访”,未开具抗癫痫药物,也未作出明确诊断。此后数年,李某没有任何癫痫相关的就诊或用药记录。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投保前李某并不存在“确诊癫痫”或“需要治疗的既往症”,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缺乏事实基础。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还申请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和电子健康档案,进一步固定了投保前无癫痫确诊的事实。同时,律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理赔调查笔录进行了逐项比对,发现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引用的“疑似癫痫”记录,实际上并未被后续诊断确认,属于断章取义。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投保人未告知门诊记录,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门诊记录虽未确诊,但属于“症状”,应纳入既往症范围;以及李某的癫痫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针对这些可能的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既往症认定标准”和“如实告知范围”的裁判规则,明确了“询问告知主义”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边界。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是否成立”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足以构成既往症,且李某未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我方律师回应指出:第一,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询仅限于“是否确诊”,李某未确诊,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第二,门诊记录中的“疑似”表述不构成医学上的明确诊断,不能作为既往症依据;第三,保险公司未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产生效力;第四,李某在投保后多年内未因癫痫就诊,进一步证明投保前并不存在需要治疗的既往症。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癫痫或存在需要治疗的既往症;健康告知页面未就“疑似症状”进行询问,李某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对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病历,还让我明白,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是不可推翻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央视《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