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38 买了医疗险,生病住院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不赔”为由拒之门外,这恐怕是许多投保人最难以接受的情形。投保时明明如实告知,理赔时却被翻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保险公司以此认定属于“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从而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投保人是否真的隐瞒了病情?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被明确诊断且未如实告知,同时须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泉州一位企业职工王某某因突发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病历、锁定关键证据,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八十七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泉州市某企业的职工,今年四十二岁。2023年5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三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到期后连续续保。投保时,王某某按照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的要求逐项填写,对于问卷中询问的“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特定疾病”均如实作了否认回答,保险公司审核后正常承保。
2025年3月,王某某因持续腹痛前往泉州某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随后住院治疗四十余天,期间经历了多次手术和重症监护。出院后,王某某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总额高达一百二十余万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九十多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王某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过往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在2019年他曾因“胆囊结石”门诊就诊,2021年又因“高脂血症”有过一次门诊开药记录。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病史,且急性重症胰腺炎与高脂血症存在关联,属于“既往症”范畴,遂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保险合同。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愤怒。他解释说,2019年的胆囊结石只是门诊检查,医生当时说结石很小无需处理,之后也没有再发作;2021年的高脂血症也只是体检指标偏高,医生建议饮食控制,并未住院治疗。他认为这些轻微的门诊记录与本次突发的急性重症胰腺炎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实在不公平。面对高额的医疗债务和后续康复费用,王某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王某某的未告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律师首先从证据入手,指导王某某调取了2019年和2021年的完整门诊病历。病历显示,胆囊结石就诊时医生仅建议定期复查,未进行任何治疗;高脂血症就诊时医生也只是建议饮食调节,未开具长期药物。这两次就诊与本次急性重症胰腺炎之间,在医学上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律师还协助王某某取得了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学说明,证明急性重症胰腺炎的常见诱因包括胆源性、高脂血症性等多种因素,但王某某的发病经检查系胆源性因素导致,与既往的高脂血症无直接关联。
其次,泽良律师重点审查了投保过程中的健康告知环节。王某某投保是通过线上方式完成,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中,健康告知问卷对“胆囊结石”“高脂血症”等并未单独列明询问,仅以概括性条款笼统询问“是否曾患有其他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胆囊结石”“高脂血症”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再次,泽良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标红等显著标识,也未通过弹窗、单独确认等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实质是援引免责条款,但其未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拒赔的依据。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王某某的门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并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医学专家意见,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既往症与本次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公司线上投保流程的录屏证据,证明其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概括性、模糊性,无法满足明确询问的要求。
2025年8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九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急性重症胰腺炎与高脂血症存在关联,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既往症”免责情形。泽良律师则逐一回应:第一,两次门诊记录均未构成“明确诊断”,且与本次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第三,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缺陷,不能将未告知的后果归责于投保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胆囊结石”“高脂血症”向王某某进行了明确询问,也未能证明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根据医学鉴定意见,王某某所患急性重症胰腺炎系胆源性因素导致,与既往的高脂血症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条款所定义的“既往症”。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保险金八十七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这笔巨额的医疗费。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医疗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