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5
65 在工伤维权中,最让劳动者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明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了伤,却因为劳动关系不清、证据不足或单位不配合,迟迟拿不到一纸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起点,一旦卡住,后面的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赔偿落实便无从谈起。
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否认劳动关系、否认事故性质来拖延甚至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本案中,来自金华某企业的检修工王某某,就在入职当日发生严重摔伤,单位不仅不配合工伤认定,还试图以极低金额私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从证据固定到仲裁诉讼步步为营,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三十五万余元。
王某某是金华市某企业的一名检修工,2023年3月入职当天,他在车间进行设备检修时,因脚下踏板突然断裂,从高处摔落,导致右腿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出院后,他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工伤伤残。
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在入职首日,王某某尚未领取过工资,手中仅有一份劳动合同,单位便以“劳动关系尚未正式生效”“事故系其自身操作不当”为由,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并提出只愿意支付五六万元作为一次性了结。王某某多次与单位沟通,对方均推诿拖延,甚至表示“不服就去告”。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和后续康复费用,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通过朋友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在金华地区有专门的服务分部,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前来咨询。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入职当日发生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在没有工资发放记录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和事故性质。
单位主张,王某某入职当日尚未正式上岗,事故系其不熟悉设备操作所致,不属于工伤,单位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王某某则认为,自己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检修工作时受伤,单位理应负责。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入职当日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在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并完成工伤认定。
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迅速围绕三个关键点展开工作。第一,锁定劳动关系。虽然王某某尚未领取工资,但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单位在事故后曾为其垫付部分医疗费,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固定事故证据。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当天的排班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及医院的急诊记录,并协助调取了单位内部的设备检修安排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原因直接相关。第三,预判对方策略。律师分析认为,单位极有可能在仲裁或诉讼中否认事故性质,甚至主张王某某操作不当,因此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并申请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工伤律师代理王某某向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责令单位配合工伤认定。仲裁过程中,单位仍坚持否认工伤,并试图以“操作失误”为由减轻责任。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劳动合同、工友证言、排班记录及医疗记录,指出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相悖。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单位关于“操作失误”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除非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否则不影响工伤成立。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某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责令单位配合工伤认定。
随后,泽良律师继续协助王某某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再次启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经过多轮交锋,仲裁委最终裁决单位向王某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三十五万余元,并责令其配合办理社保理赔手续。
王某某在拿到裁决书后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可能真的只能拿着几万块钱认栽了。是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会为劳动者撑腰。”
如您或身边的朋友在金华地区遇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赔偿等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或前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A座1号楼8层801的泽良全晟工伤团队金华分部进行当面咨询。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温暖、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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