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53 在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最常见也最令投保人无力的争议之一。投保人往往在投保时并未刻意隐瞒,却因保险公司调取多年前的门诊记录,被认定为「带病投保」,导致大额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既往症条款是否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与本次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泉州的王某某因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既往症条款的效力与医学因果关系展开论证,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泉州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四十岁出头,平时工作节奏快,应酬较多。三年前,他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血脂偏高,医生建议控制饮食并定期复查,但并未建议住院或长期服药。此后王某某并未在意,也未再专门就诊。2023年初,王某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仅以勾选方式询问「是否患有或曾患有下列疾病」,所列疾病中并未明确包含「高脂血症」或「胰腺炎」,王某某如实勾选了「否」,保单顺利生效。
2024年5月,王某某在一次聚餐后突发剧烈腹痛,被紧急送往泉州市某医院急诊,经检查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随后住院治疗近一个月,期间多次进入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七十万元。出院后,王某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其医保就诊记录后,发现投保前三年内有一次门诊记录显示「血脂异常」,遂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合同。
王某某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健康告知并未问及血脂问题,自己也没有住过院,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七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几乎掏空了家庭积蓄,后续还需要长期复查和用药,他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在朋友建议下,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并正式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投保时健康告知询问的范围是否涵盖血脂异常,王某某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对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三,投保前的血脂异常与本次急性胰腺炎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
泽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从投保流程入手,指导王某某完整还原线上投保过程,固定了投保页面截图、健康告知问卷内容以及勾选记录,证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中并未明确列明血脂异常或高脂血症,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其次,律师团队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全部就诊记录,发现仅有的一次门诊记录系体检后复查血脂,医生并未作出需要治疗或进一步检查的诊断意见,更未涉及胰腺疾病。律师据此主张,该记录不足以构成医疗险条款中所定义的「既往症」,保险公司将一次普通的血脂复查扩大解释为既往症,缺乏合同依据。
第三,律师团队引入医学专家意见,从急性胰腺炎的发病机制出发,论证高脂血症虽可能为诱因之一,但本次发病系急性重症胰腺炎,与投保前的血脂异常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一项风险因素的存在替代对保险事故原因的证明。
在完成证据固定和医学论证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并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且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我方则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因果关系三个层面逐一回应,并提交了投保流程截图、门诊病历、医学专家意见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未明确列明血脂异常,王某某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投保前的血脂异常与本次急性胰腺炎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支付了保险金。王某某在拿到理赔款后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帮我把投保记录和病历一条条理清楚,我根本不知道该怎么跟保险公司讲道理。」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长期专注于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案件,融合法学、医学、法医学等多领域专家,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如遇医疗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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