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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疗险肺癌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19      81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最常引用的拒赔理由之一,就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然而,健康告知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投保人多年前的一次就诊记录,是否必然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合法依据?这不仅是法律上的告知义务之争,更关乎每一个普通家庭在遭遇大病时能否得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法确立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为限,且未告知事项须与保险事故具有严重关联性方可构成拒赔理由。本案中,泉州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肺癌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肺部相关就诊记录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与因果关系两大核心展开攻防,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医疗保险金。


李某是泉州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年过五旬,平日里身体还算硬朗。多年前,他曾因一次普通感冒引发咳嗽,前往当地医院门诊就诊,病历上记录有“肺部阴影待查”字样,但后续并未确诊任何严重疾病,也未进行系统治疗。此后多年,李某未再因肺部问题就医,生活工作一切如常。


2022年,李某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过程中,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近两年是否有住院或手术经历”,李某如实回答没有。对于更早年的门诊记录,业务员并未逐项询问,李某也未主动提及。保险合同顺利生效,李某连续缴纳保费。


2023年底,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而言犹如晴天霹雳。在家人支持下,李某积极配合治疗,先后住院化疗多次,累计产生医疗费用数十万元。所幸李某想起自己投保的医疗险,遂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投保前数年曾有一次门诊记录显示“肺部阴影待查”,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主张解除合同。李某感到万分委屈:那次门诊不过是普通感冒,医生也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根本不知道这算“既往病史”,更没想到会成为拒赔的理由。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对方态度强硬,表示若坚持理赔只能走诉讼程序。李某既愤怒又无助,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让家庭经济压力陡增。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法律漏洞,遂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多年前的门诊记录为由拒赔,是否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就相关病史进行了明确询问;第二,李某未告知的门诊记录与本次肺癌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关联性,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首先,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电子投保记录和业务员沟通记录,发现电子投保单的健康告知页面中,关于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仅涉及“近一年内是否有因呼吸系统疾病住院治疗”,并未询问更早年的门诊检查情况。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就肺部检查史进行任何具体询问。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李某自然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


其次,律师申请调取了李某投保前那次门诊的完整病历资料。病历显示,当时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所谓的“肺部阴影待查”仅是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的备注,并未形成确诊结论,李某此后也未进行复查。律师据此主张,该门诊记录属于一般性健康咨询,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且与本次肺癌确诊相隔数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律师从医学角度补强证据链,委托医学专家对李某的病情发展进行分析,说明肺癌的发生发展具有长期性,投保前的一次普通门诊记录无法证明投保时已存在肺癌或相关严重疾病。同时,律师还梳理了保险公司承保时的核保规则,指出以李某当时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即便保险公司知晓该门诊记录,也大概率不会作出拒保或加费决定,从而进一步削弱了保险公司“影响承保决定”的主张。


在完成证据准备后,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在诉讼中主张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试图引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明确保险公司需对询问范围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存在肺部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单中并未设置关于既往门诊检查的询问项,业务员也未进行口头询问,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询问义务;同时,李某的门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就诊,未确诊任何疾病,与本次肺癌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明确询问,投保人仅需对询问事项如实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李某投保前的门诊检查史进行了明确询问,且该门诊记录并未确诊疾病,与李某后续确诊的肺癌之间缺乏严重关联性,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把那些就诊记录一条条理清楚,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也让我觉得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如遇医疗险理赔纠纷,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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