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70 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体检异常,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医疗险理赔中,健康告知义务的边界与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常常成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许多投保人明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却在患病后遭遇拒赔,陷入无助与困惑。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核心依据: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不得以未询问的事项主张未如实告知。在泉州,一位企业职工因突发主动脉夹层住院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范围与既往症认定两大难点展开论证,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泉州某企业职工,四十余岁,平时身体健康,工作生活规律。多年前,李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血压偏高、血脂异常,医生建议注意饮食并定期复查,李某此后一直通过调整生活方式控制,未住院也未服药。
2021年,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时按照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填写,对问卷中明确询问的“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事项,李某根据自身情况如实作答,保险公司审核后正常承保。
2023年,李某在工作时突感胸背部剧烈疼痛,被紧急送往泉州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当即接受急诊手术,住院治疗近一个月,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达六十余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体检中已存在血压偏高、血脂异常等情况,属于“既往症”,且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体检异常,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只问了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具体疾病,并未问及体检指标异常;自己从未确诊过高血压,也未因此就医服药,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面对高额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一度不知如何是好。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并正式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体检指标异常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李某所患主动脉夹层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有限,李某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律师仔细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记录和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关于血压的问项为“是否患有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并经医生诊断”,而李某从未被医生诊断为高血压,体检报告中的血压数值虽偏高,但未达到问卷所问的“经医生诊断”标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主动脉夹层不属于“既往症”。保险合同将“既往症”定义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但李某投保前体检仅提示血压偏高、血脂异常,属于健康指标异常而非疾病诊断,且李某从未因上述指标异常接受过治疗或服药。主动脉夹层是急性发作的危重疾病,与投保前的体检指标异常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体检指标异常扩大解释为“既往症”,缺乏合同依据和医学依据。
第三,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审查投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在线上投保页面中,对“既往症”免责条款未作加粗、弹窗等显著提示,也未设置强制阅读环节,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完整的体检报告原件、投保时的电子问卷截图、投保流程录屏、医院病历及费用清单,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后台投保记录,固定了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问项和投保页面设计。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血压偏高、血脂异常与主动脉夹层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了保险公司“既往症导致出险”的主张。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体检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并据此解除合同,也可能坚持“既往症”免责。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关于询问告知主义的条文依据,以及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并针对线上投保的特点,准备了投保流程的公证材料,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泉州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和“是否属于既往症”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体检报告已显示血压、血脂异常,属于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李某未在投保时主动说明,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且主动脉夹层与血压异常存在关联,属于既往症范畴。
泽良律师回应:健康告知问卷明确限定为“经医生诊断”的高血压等疾病,李某从未被诊断,问卷未询问体检指标异常,李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并未成就,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关于既往症,律师指出,保险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应作通常理解,体检指标异常不等于疾病,且医学专家意见已明确主动脉夹层为急性发作疾病,与投保前指标异常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扩大解释既往症范围,加重了投保人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未询问体检指标异常事项,李某已就问卷询问内容如实作答,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对“既往症”的约定不明确,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投保前已患有主动脉夹层或相关疾病,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理赔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当初被拒赔的时候,我觉得买保险根本没用。是泽良律师一条一条帮我理清楚,让我明白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也让我重新相信了保险合同的公平。”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如遇医疗险理赔纠纷,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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