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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主体不适格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10-21      24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究竟算不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当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时,雇主和家属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是保险条款的解释之争,更关乎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家庭在遭遇突发变故时的基本保障。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在三明一起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中,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主体不适格”与“猝死非意外”双重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三明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已有数年。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旨在分散用工过程中的赔偿风险,为员工提供一份保障。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某日,李某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李某的家人陷入巨大悲痛,企业方面也面临员工家属的赔偿诉求。企业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依据雇主责任险的约定支付相应赔偿金。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企业和家属都感到意外。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不具备主张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为保险合同是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属不是合同相对方;其二,李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企业负责人感到十分不解:明明投保时说的就是为员工提供工作期间的保障,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去世,怎么就不在保障范围内了?李某的家属更是觉得委屈,亲人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保险公司却说不赔,这让本已遭受打击的家庭更加无助。经多方打听,他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梳理案件事实和保险合同条款,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找突破。


第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律师发现,雇主责任险虽然由企业投保,但其保障的实质对象是员工。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被保险人(企业)对员工家属负有赔偿责任,而企业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员工家属作为受害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已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家属索赔,且家属的赔偿请求权最终指向保险金,因此家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企业与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企业出具的权益转让或授权文件等证据,固定了家属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


第二,关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问题。律师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对“意外”的定义并未明确排除猝死情形,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猝死免责事项向企业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据此主张,保险公司不能以猝死属于疾病为由拒赔,且其并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第三,关于证据链的补强。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企业投保单及保险条款等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以证明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同时,律师还准备了类案裁判文书,用于佐证猝死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的司法观点。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主体不适格和猝死非意外的抗辩,并可能申请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以混淆法律关系。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明确了家属直接索赔的法律依据,并针对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这一争点,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和保险条款解释规则的相关依据。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家属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起诉;且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符合雇主责任险关于“意外”的约定。泽良律师回应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实质上是用于弥补员工因工作遭受损害的赔偿,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在企业已同意的情况下,有权直接主张;至于猝死,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排除,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责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在企业出具授权的情况下,具备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关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对“意外”的界定并不清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猝死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拿到最终裁定后,李某的家属感慨地说:“事情发生后,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是泽良律师一步步帮我们理清了道理,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雇主责任险的理赔争议往往涉及主体资格、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和员工家属在遭遇拒赔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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