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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28      95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许多投保人明明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回答业务员询问,却在确诊重疾后被保险公司翻出多年前的就诊记录,指责「带病投保」。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正是围绕这一关键法律规则展开。河北地区一位当事人因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锁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还原投保过程、补强证据链,最终在庭前快速调解,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河北某市人,从事个体经营。王某某的风险保障意识较强,多年前便通过保险业务员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数十万元,每年按期缴纳保费,从未间断。2023年,王某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当地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王某某及其家庭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高昂的治疗费用让全家陷入焦虑。


在初步治疗稳定后,王某某想起自己多年前购买的重疾险,便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王某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当天曾在当地某医院有过门诊就诊记录,遂以「投保时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声称要解除保险合同。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和不解。他回忆,投保当天确实因为身体不适去过医院,但只是普通的感冒咳嗽,并非确诊重大疾病;投保时业务员也未详细询问就诊情况,自己更没有刻意隐瞒任何重大病史。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某某多次沟通无果,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就诊」,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以及投保时的询问范围与告知义务边界。王某某遂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组织法学与医学专家对病历资料和投保材料进行交叉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早已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但其作出拒赔并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距离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已超过三十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意味着,即便投保时存在告知瑕疵,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也已依法消灭,其拒赔主张缺乏法律基础。


第二,还原投保过程的询问范围。律师指导王某某回忆投保当天的具体情形,并收集了投保单、业务员沟通记录等材料。投保单显示,健康告知事项多为概括性询问,并未明确要求投保人披露普通门诊就诊记录;且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就就诊史进行逐项询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


第三,医学专家论证就诊记录与重疾的关联性。律师邀请医学专家对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进行分析,确认该次就诊为普通呼吸道感染,与后来确诊的肺癌并无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所谓「带病投保」缺乏医学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三组证据:一是投保单及健康告知问卷原件,证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二是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的时间线记录,证明其解除权已超期;三是投保当天门诊病历及后续确诊病历,证明就诊记录与重疾无关联。同时,律师对王某某与业务员的沟通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补强了投保过程的真实性。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王某某系「故意隐瞒」以规避三十日解除权限制,或主张就诊记录与肺癌存在潜在关联。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并在庭审前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明确指出其解除权已消灭的法律后果。


最终,律师决定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积极推动庭前调解,以缩短理赔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办案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在庭前调解阶段展开了关键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带病投保,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保险公司早在理赔调查阶段即已获取该就诊记录,但其作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已超过三十日,解除权依法消灭;且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并未询问普通门诊就诊情况,王某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面对律师出示的投保单原件、理赔调查时间线及医学专家意见,保险公司意识到继续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最终同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从委托到获赔,整个过程高效推进,王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有了着落。


王某某在收到理赔款后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把我没注意到的时间点一点点理清楚,让我觉得这件事终于有人认真在办。」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之一,但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受三十日除斥期间限制,且告知义务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为限。若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避免因错过关键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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