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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28      89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之一,就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很多投保人觉得自己不过是忘了提一句体检异常,或者根本不知道那算“病”,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不在于疾病本身,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正是投保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关键依据——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不得以未询问的事项为由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江苏的李某因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从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切入,突破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江苏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四十出头,平时身体并无大碍。考虑到家庭责任渐重,李某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数十万元,希望万一将来罹患重大疾病,能给家庭留一份保障。投保过程中,销售人员仅通过电子问卷简单询问了“是否有确诊的重大疾病”,李某如实回答没有,随后完成了投保。


投保后数月,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突如其来的病情让全家陷入慌乱,好在想到还有重疾险可以申请理赔,李某在治疗期间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在投保当天,李某曾因咳嗽前往医院门诊就诊,于是以“投保时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为由,作出拒赔通知。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当天的门诊不过是因咳嗽去配了点药,医生也没有诊断任何严重疾病,自己根本没有隐瞒什么,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压在肩上,家庭的希望仿佛一下子被抽空了。经人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当天的门诊就诊记录为由,主张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而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已有就诊记录,属于投保前已知的健康异常,李某在健康告知中未予披露,构成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故依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权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了投保流程与健康告知问卷的全部内容。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电子问卷中关于健康状况的询问,仅笼统问及“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就咳嗽、门诊就诊等具体症状或检查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这是本案的第一个突破口。


第二个突破口在于“带病投保”的认定。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当天门诊的完整病历,病历显示医生仅诊断为“咳嗽”,开具了止咳药物,未作任何重大疾病的诊断或怀疑,更未建议进一步检查。所谓“就诊记录”与肺癌之间不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关联,保险公司将一次普通门诊等同于“带病”,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个突破口在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仔细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向李某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电子投保流程中相关条款也未以显著方式标注。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用药记录等医疗资料,证明就诊内容与肺癌无关;同时保全了电子投保流程的截图与录屏,证明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有限;此外,律师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保险公司的投保操作日志,以查明保险公司是否就告知事项进行了逐项询问。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自身存在过失”为由主张减轻责任,并可能申请医学鉴定以证明门诊记录与肺癌的关联性。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的分析意见,明确普通咳嗽门诊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针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作了充分论证。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属于应当告知的健康异常,未告知即构成带病投保。我方回应指出,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未就门诊就诊、咳嗽等症状进行任何询问,投保人无从告知;且门诊病历明确记载仅为普通咳嗽,与肺癌无医学关联,保险公司将普通门诊曲解为“带病”,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过度扩张。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内容笼统,未就具体症状或检查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因保险人未询问而未告知,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有了着落。


拿到理赔款后,李某说了一句话:“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对于李某而言,这场官司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让他在最艰难的时候感受到法律的分量。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以专业与坚持,为每一位投保人守住应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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