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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险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28      71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最常见也最令投保人无力的争议焦点。投保时业务员口头说“没问题”,理赔时却被告知“你早就患有这个病,属于既往症,不赔”——这种落差,究竟该由谁承担?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必须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拒赔理由与事实相符。本案中,济南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被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病历时间线与投保流程,突破健康告知争议,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


李某,四十余岁,在济南市某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多年前,李某通过保险业务员购买了一份医疗险,保额较高,用于补充基本医保之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投保时,业务员仅询问了“最近有没有住过院”,李某如实回答没有,业务员便代为操作完成了投保流程,未再逐项询问健康告知事项。


2023年秋天,李某因突发腹痛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随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住院期间,李某进行了全面检查,医生在病历中记录其“既往有胆囊炎病史数年,未系统治疗”。出院后,李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已患有胆囊炎,属于医疗险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因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有逐项询问,自己也不知道多年前的一次门诊检查会被认定为“既往症”。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及“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围绕这一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展开了三方面关键突破。


第一,审查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与方式。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记录,发现健康告知页面中关于“既往病史”的询问为概括性条款,并未明确列出胆囊炎或胆囊结石等具体疾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证明其询问的内容具体、明确。概括性询问不能成为拒赔依据。


第二,厘清“既往症”的医学与法律边界。律师指出,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提示“胆囊壁毛糙,建议随访”,并未确诊胆囊炎,更未接受过治疗。保险公司将“未确诊的检查提示”等同于“既往症”,缺乏医学依据。同时,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过于宽泛,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固定投保过程的证据。律师指导李某回忆投保时的沟通细节,并调取了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投保时业务员仅询问了住院史,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这些证据有效补强了“保险公司未充分询问”的事实。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符合合同约定的拒赔情形。我方则围绕健康告知的具体性、既往症条款的说明义务以及医学记录的真实含义展开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询问,也未能证明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款后,李某说了一句很朴素的话:“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安心,真出事的时候被拒赔,心里特别没底。谢谢泽良律师,让我觉得这份安心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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