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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重疾险甲状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三十万元
2026-10-28      86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是否如实告知」——投保人认为业务员从未细问,保险公司却以「带病投保」为由一纸拒赔。当确诊甲状腺癌后,理赔申请被驳回,许多家庭不仅面临治疗费用的压力,更陷入对保险合同的信任危机。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正是破解此类拒赔的核心依据: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未询问的内容不构成告知义务。本案发生在济宁,一位中年女性确诊甲状腺癌后遭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从健康告知问卷入手,突破「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三十万元保险金。


李某,四十余岁,山东济宁人,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行政工作,收入稳定但不算宽裕。2019年,她在当地一位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三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只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李某回忆自己仅在体检中查出过甲状腺结节,但代理人表示「结节不算病,不用写」,于是健康告知栏全部勾选了「否」。


2022年底,李某在单位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进一步穿刺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所幸发现较早,经过手术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出院后,李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如坠冰窟:经调查,李某在2018年及2021年的体检报告中均有「甲状腺结节」的记录,认为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合同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感到无比委屈——投保时代理人明明说结节不用告知,自己并非故意隐瞒,而且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也并非必然关联。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甚至表示「即使告到法院也赢不了」。在几乎要放弃的时候,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健康告知问卷并未询问甲状腺结节。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记录,发现健康告知部分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并未明确列出「甲状腺结节」这一具体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证明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询问并不具体,不能视为已尽到询问义务。


第二,体检记录中的结节描述并未提示恶性风险。律师仔细查阅了2018年和2021年的体检报告,报告中对结节的描述均为「边界清晰、形态规则、建议定期复查」,TI-RADS分级为2级或3级,属于良性可能性大的结节。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认为,此类结节在临床上通常不被视为需要立即治疗的疾病,与后续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结节」等同于「带病投保」缺乏医学依据。


第三,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早在2022年9月即已收到李某的理赔申请,但直到2023年3月才发出拒赔通知,期间已超过三十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电子记录、代理人沟通的微信截图、历年体检报告原件,并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投保回访录音。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就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补强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一、李某故意隐瞒病史;二、结节属于「既往症」;三、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针对第一点,律师准备以询问不明确进行抗辩;针对第二点,以医学意见证明结节并非癌症的必然前兆;针对第三点,以解除权超期作为程序性防线。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三十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如实告知」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查出甲状腺结节,却在健康告知中勾选「否」,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泽良律师回应:健康告知问卷并未就「甲状腺结节」进行具体询问,投保人仅需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未询问的内容不构成告知义务;且体检报告中的结节描述为良性特征,与甲状腺癌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既往症」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甲状腺疾病的询问表述为「是否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炎、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瘤等疾病」,该询问已明确列明「甲状腺结节」,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2018年体检发现的结节,客观上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法院同时采纳了泽良律师关于解除权超期的观点:保险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理赔申请,至2023年3月才发出拒赔通知,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三十万元,合同继续有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理赔款的那天,李某对泽良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把那些体检报告和投保记录一条条翻出来,我可能真的就认了。这笔钱不只是治病的钱,更是让我相信当初买保险没有买错。」


(本文由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整理发布,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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