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73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莫过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体检异常、就诊记录或既往病史为由,主张投保人「带病投保」,进而拒绝赔付保险金。这类争议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在罹患重大疾病后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也牵动着每一个普通家庭的神经。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保险公司主张拒赔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在济宁,一位不幸罹患甲状腺癌的当事人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工作,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万元保险金。
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山东济宁人,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工。二零一九年,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是否有重大疾病史」,王某某如实回答没有,并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二零二三年初,王某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异常,随后在济宁市某医院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
出院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提示「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认为王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结节情况,属于「带病投保」,遂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保险合同。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代理人根本没有详细询问甲状腺结节的问题,自己也不知道这算「重大疾病」,更没想到会成为拒赔的理由。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支出,王某某一度陷入焦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投保材料、体检报告、病历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分析后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属于良性可能性极高的影像学描述,并非确诊疾病,且与甲状腺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以「未告知结节」等同于「未告知癌症」。第二,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询问「是否有重大疾病史」,未就甲状腺结节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第三,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存在瑕疵,电子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事项表述笼统,且无证据证明代理人曾就甲状腺结节事项进行过具体询问或提示说明。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电子投保单、保险代理人沟通记录、历年体检报告、确诊病历及手术记录,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回访录音。同时,律师团队中的医学专家对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的医学关联性出具了专业分析意见,为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王某某「带病投保」,并提交了体检报告作为证据。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体检报告中的「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仅为影像学提示,并非确诊疾病,且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甲状腺结节」或「甲状腺异常」事项,投保人无从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也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其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甲状腺结节事项进行明确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且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与甲状腺癌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五十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我的治疗费用,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务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同时也要注意保留投保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和健康告知材料。若遭遇保险拒赔,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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