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何青思律师、陈滢实习律师代理经办的刘某与某建筑公司、某集团公司劳务争议案入选福建省劳动争议十大典型示范案例。
案例简介
◆ 裁决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6民终4147、43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焦点
总包单位是否需要对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 案情摘要
【案件背景】 2019年,Z公司与H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Z公司将A项目分包给H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约定由Z公司代发工资。此后,工伤职工L进入到A项目工作,未与H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H公司未投保建设项目团体工伤险。
2020年5月6日,L在项目工地摔落受伤,事故发生时L仅三十岁,事故造成L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2椎体爆裂性骨折等严重伤情。南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L事故性质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H公司,L的伤情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四级。
【仲裁、一审阶段均不支持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工地,农民工大多是跟分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分包单位无法足额支付赔偿款,却是直接的责任主体,具有支付能力的总包方又通常不用承担责任,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之后,许多农民工无法获得赔偿款。
仲裁、一审法院不支持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 丨根据H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该公司具有一级劳务分包的资质,与Z公司之间为合法分包关系,Z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 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H公司和Z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未约定连带责任,因此Z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泽良全力争取】 泽良律师何青思、陈滢在二审阶段中,针对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的要件事实分析,也进行了更为充分的准备:
1 丨向法院提交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对我方有利的大数据案例检索报告;
2 丨 从法理上对建筑用地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要件进行拆分,结合本案事实论述,做到有理有据;同时强调,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是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3 丨从事实、情理上对案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进行阐述,引起法官重视;并强调判决Z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后的L即使通过强制执行也无法足额获得赔偿款的严重后果。
【法院裁判】
经过多次开庭及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决H公司与Z公司向L支付款项231775.82元,并自21年5月起按月向L支付伤残津贴5360元。同时,这也是当地法院同类型案件中第一个判决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意义重大。
法院采纳泽良律师观点的判决原文如下:
关于Z公司是否需对本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本案中,Z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L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承担连带责任。H公司、L上诉主张Z公司需对本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案件意义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应依法为建筑项目、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切实加强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
劳动争议纠纷是泽良律所的传统优势领域之一 ,此次泽良律师何青思、陈滢本次经办案例成功入选,也充分展现我所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强悍的业务水平。
未来,泽良律所将在专业领域持续深耕,为客户提供“强悍专业、高效服务、真诚用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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