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544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福州代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团队围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支付能力证明与积极清偿展开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冯某某(化名),福州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接某房地产项目劳务分包。因上游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多名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农民工投诉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能立即清偿,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刑事拘留。冯某某从事建筑劳务多年,从未拖欠过工资,此次系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的"连环债"。家属的疑问在于:确实拖欠了工资,但确实因开发商未付款,这算不算"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二、法律分析
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中"经责令仍不支付"是法定的入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争议焦点:其一,冯某某的公司账户余额、应收账款、资产状况能否证明其"无能力支付"而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其二,冯某某是否积极筹款、是否与农民工保持沟通、有无逃匿或转移财产;其三,其在收到责令支付通知后是否积极清偿,从而不满足"经责令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本案难点在于农民工工资属社会敏感问题,且同案其他劳务公司负责人已被起诉。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发现关键事实:冯某某的公司账户在欠薪期间确余额不足,但其持续向开发商发送催款函、律师函,未转移任何资产,本人未逃匿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全面阅卷后发现,"有能力支付"的认定存在缺陷——仅依据账户余额判断,未考虑应收账款与固定资产,且冯某某在被刑拘前已支付部分工资并制定分期计划。据此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其一,因上游欠款致资金周转困难,属"无能力支付"而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其二,未逃匿、未转移财产,持续沟通并部分支付,主观恶性较小;其三,经责令后已在能力范围内积极筹款清偿,本案本质系经济链条断裂引发的民事欠薪纠纷。同时推动家属筹款,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支付工资并额外赔偿,获得全部农民工书面谅解。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冯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致支付能力不足,未逃匿、未转移财产,且经责令后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获得谅解,不符合"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第1款)。冯某某恢复人身自由,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五、辩护要点提示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核心构成要件,资金链断裂导致的欠薪与恶意欠薪存在本质区别。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对欠薪类案件刑民边界的处理思路有深入理解。
六、律师建议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家属切勿认为"欠薪就是犯罪"。积极支付工资与获得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越早启动越有利。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熟悉欠薪案件的法律构成及建筑行业资金运作模式。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