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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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李某系福州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其负责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2名工人死亡、3名工人重伤。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脚手架搭设不规范、超载使用,间接原因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建议追究项目经理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后李某被批准逮捕。李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泽良刑事团队。李某辩称脚手架搭设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自己已督促分包单位提供资质和施工方案,事故主要责任应在分包单位。
二、法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6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等后果的,即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第7条,只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形的,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虽构成"造成严重后果",但未达"情节特别恶劣"标准,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职责为总体协调管理,脚手架具体搭设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二是事故原因是否系"多因一果"(分包单位未按方案施工、监理未履职、工人违规超载等均为重要原因);三是李某是否具有从宽情节(事故后组织救援、配合调查、积极赔偿)。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责任主体界定。调取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方案审批记录等,证明脚手架搭设已合法分包给有资质公司,李某仅负督促检查义务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事故直接原因系分包单位违规施工,超出项目经理日常监管范围。
多因一果论证。委托结构工程师技术鉴定,证明事故系分包单位违规施工、监理未履职、工人违规超载与项目管理疏漏共同导致,李某仅对后者承担轻微责任,不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赔偿谅解与合规整改。协助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全部谅解;同时推动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合规整改方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为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可李某系间接责任人员、事故系多因一果,且本案未达"情节特别恶劣"标准。审判阶段,法院综合责任程度、赔偿谅解、合规整改、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律师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易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责任主体界定、法定刑档审查、多因一果论证、赔偿谅解、合规整改等策略争取从宽。泽良刑事团队提醒:间接责任不等于直接责任,多因一果需科学论证,合规整改是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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