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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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王某系泉州某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2022年因公司扩大生产,向银行申请了较大金额贷款。贷款申请中,财务报表部分数据与实际存在出入,抵押物评估价值略高于市场成交价。后因行业下行、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偿还利息。银行催收中发现报表数据不实,遂报案称王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王某刑事拘留。家属在刑拘第7天委托泽良刑事团队。王某辩称数据出入系会计人员工作疏忽,抵押物评估由银行指定机构出具,且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银行不会遭受实际损失。
二、法律分析
骗取贷款罪依据《刑法》第175条之一,以"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除本条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现行骗取贷款罪为纯结果犯,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即使存在材料瑕疵也不构成本罪。根据2022年施行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公通字〔2022〕11号),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不再以"骗取数额100万元以上"为追诉条件。
本案核心争议:一是王某是否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数据出入系故意还是会计疏忽);二是银行是否因欺骗手段产生错误认识(评估机构由银行指定,银行有最终审核权);三是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公司持续经营,可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主观故意否定。调取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会计人员证言,证明数据出入系记账疏漏而非故意虚构,王某贷款面谈时主动说明市场困难与还款计划,无隐瞒的故意。
银行审核责任论证。调取银行审批档案与评估报告,证明评估由银行指定机构出具,银行派人实地查看抵押物并内部审核,对贷款风险有充分认知,非因"欺骗"而放款。
未造成损失论证。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抵押物,价值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提交公司经营材料与还款计划,证明有能力逐步偿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本案未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修正案(十一)后构成要件。同时推动与银行达成还款和解协议,银行确认未造成实际损失。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虽有材料不实,但主观上无骗取贷款故意,银行未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本案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不符合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2022年追诉标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建议
企业家因贷款材料瑕疵被以骗取贷款罪追责是常见风险。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不再处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犯罪。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主观故意否定、银行责任论证、损失结果证明等策略争取不起诉。泽良刑事团队提醒:材料瑕疵不等于骗取贷款,未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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