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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泽良团队从犯认定获减刑

2026-06-10      261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福州代理的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事人受雇于境外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涉案赌资较大,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团队通过证据分析和从犯认定辩护,成功认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降低了量刑预期,最终获得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一、案件背景

福州市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涉及境内外多地的网络开设赌场案。犯罪团伙通过境外赌博平台在国内招募代理发展下线参赌人员,涉案赌资流水数额较大。福州人黄某(化名)被警方抓获。

黄某经营一家小超市,经人介绍接触该赌博平台后,成为平台在福州的一名代理,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拉拢多名人员参与赌博,其账号产生的赌资流水数额较大,并从中获得一定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情形,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等。黄某为境外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基本没有争议,争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从而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档。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行为定性(代理并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二是主从犯认定——黄某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未参与平台设计、运营和管理,作用次要、辅助,依《刑法》第27条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是获利不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侦查阶段即明确从犯辩护方向并会见当事人,固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未加入平台组织架构、仅按上线安排拉人)。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虽案件属专项行动重点,检察院仍作出批捕,但意见书阐述的从犯理由为后续阶段奠定基础。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梳理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证明黄某行为均系接受指令实施、对平台运营无决策权;制作"作用对比表"与主犯行为逐项对比,直观展现次要、辅助地位。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采纳从犯认定意见,量刑建议体现从轻精神。审判阶段进一步论证:黄某系犯罪链条最末端、获利比例最低,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协助查明上游犯罪。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案件初期量刑预期相比显著减轻。

五、律师建议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近年多发,参与赌博属行政违法,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旦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从犯认定与从轻处罚。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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